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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民商法律制度(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03/31 09:04:22 字體: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礎

  考情分析:

  本章內容是第二篇的基礎。歷年考試中,所涉內容較多,三種題型均有涉及

  應了解內容: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訴訟時效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應熟悉內容:民法的淵源;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內容;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代理關系的終止;期間的概念及適用。

  應掌握內容: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分類、成立和效力;代理的種類;代理權的行使;訴訟時效起算、終止、中斷和延長。

  歷年考試分值在10分左右。

  內容精講:

  第一節(jié)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1.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其特點為:

  第一,該財產關系在法律上表現為靜態(tài)的財產支配關系(如物權關系)和動態(tài)的財產流轉關系(債權關系)。

  第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間不存在隸屬或從屬關系,這種平等決定了他們之間發(fā)生財產關系應當堅持自愿原則。這一特點也是民法與行政法、刑法的本質區(qū)別。

  第三,當事人在經濟利益上互利有償。

  2.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其特點為:

  第一,主體地位平等,每個民事主體都享有獨立的價格利益,同時應當尊重他人的價格利益。

  第二,與人身不可分離。

  第三,權利人的權利和義務人的義務都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但是,人身關系與財產利益又有聯系。

  民法中的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是指自然人為保持和維護其生存和法律上獨立人格所必須具備的人身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身份權指因血緣、婚姻等身份關系而發(fā)生的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監(jiān)護等人身權利。

  【例題1】下列社會關系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的有( )。

  A.自然人甲與自然人乙之間訂立的電腦買賣合同關系

  B.中國公民丙與中國公民丁之間締結的婚姻關系

  C.甲稅務機關與自然人乙之間訂立的電腦買賣合同關系

  D.甲稅務機關與自然人乙之間稅款征收關系

  【答案】ABC

  【解析】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D項屬于行政法律關系。

  二、民法的特征

  民法與其他部門法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1.民法是權利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實體法;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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