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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時效和期間、期日
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tài)在法定期間持續(xù)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tài)相適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時效的種類有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兩種。
取得時效是指占有他人財產,持續(xù)達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時效是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例如,《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自主占有動產經過10年者,取得其所有權。”我國暫無適用取得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經過法定期間,即依法發(fā)生權利不受法律保護后果的時效。本書只講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
(二)訴訟時效的特征
?。?)以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為前提;
?。?)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tài)連續(xù)地經過一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4)訴訟時效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
?。ㄈ┰V訟時效的種類
訴訟時效可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特殊的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僅適用于某種特殊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對特殊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有兩種:
1.短期訴訟時效,指時效期間不足2年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長期訴訟時效,指時效期間在2年至20年之間的訴訟時效。
權利最長保護期限,是指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受法院保護的最長期限。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時效僅適用于當事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被侵害之情形。
?。ㄋ模┰V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指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過程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繼續(xù)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經人民法院調查確有正當理由而將法定時效期間予以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例題19】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喪失( )
A.實體權利
B.勝訴權
C.起訴權
D.起訴權和實體權利
【答案】B
【解析】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例題20】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債務,這將在法律上引起( )。 A.訴訟時效的中止 B.訴訟時效的中斷 C.訴訟時效的延長 D.訴訟時效的開始
【答案】B
【解析】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二、期間、期日
期間是指由某一時間點到另一時間點的特定時間段。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時間點。期間和期日可分為法定、指定和約定。期間的屆滿、期日的到來是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它是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時間界限,離開了期間、期日,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消滅、存續(xù)都無法從時間上加以確定。
依照規(guī)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規(guī)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規(guī)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人,從下1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1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1天;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變通的,以實際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1天。期間的最后1天的截止時間為24點;有業(yè)務時間的,到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截止。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不是以月、年第1天起算的,1個月為30日,1年為365日。我國民法期間中的“以上”、“以下”、“以內”、“以前”、“屆滿”等都包括本數(shù);而“不滿”、“以外”則不包括本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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