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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稅考試稅法一學習要點:增值稅(4)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05/03 11:01:34 字體:

  第二章 增值稅

  第三節(jié) 征稅范圍

  一、征稅范圍規(guī)定

一般規(guī)定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
和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特殊規(guī)定
1.特殊項目
2.特殊行為: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混合銷售貨物行為、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3.其他征免稅規(guī)定

  【例題】(2007):依據增值稅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行為中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是( )。

  A.供電局銷售電力產品

  B.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銷售房屋

  C.飯店提供餐飲服務

  D.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

  【答案】A

  考點是征稅范圍的規(guī)定,一般以選擇題形式出現。

  二、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移送當天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對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規(guī)定計算銷售額并征收增值稅。一是為 了防止通過這些行為逃避納稅,造成稅款流失;二是為了避免稅款抵扣鏈條的中斷,導致各環(huán)節(jié)間稅負的不均衡。

  處理上述(4)~(8)項視同銷售行為,應注意比較它們之間的異同,并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進行區(qū)分:

共同點
不同點:
1.視同銷售貨物情況下,應計算銷項稅額,計稅銷售額必須按規(guī)定的順序確定,而不能用移送貨物的賬面價值;
銷售額的確定按下列順序:①當月貨物平均售價;②近期同類貨物平均售價;③組成計稅價格(詳見應納稅額計算)
2.視同銷售發(fā)生時,所涉及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規(guī)定可以抵扣。
3.視同銷售不僅繳增值稅,還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購買的貨物用途不同,處理也不同:
1.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5)、分配(6)、贈送(8)、即向外部移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規(guī)定可以抵扣。
2.購買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4)、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7),以及本單位內部使用,不屬于是同銷售行為,不得抵扣進項稅;已抵扣的,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考點是視同銷售行為的具體形式,一般以選擇題形式通過具體例子出現。

  【例題】(2009):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業(yè)務,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的是( )。

  A.個體商店代銷鮮奶

  B.電信部門安裝電話并提供電話機

  C.商場將購買的商品發(fā)給職工

  D.飯店購進啤酒用于餐飲服務

  【答案】A

  三、混合銷售行為

 ?。ㄒ唬└拍钆c特點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營業(yè)稅勞務)。

  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貨物/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只是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非應稅勞務是為了直接銷售貨物而提供的,兩者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其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從同一購買方取得的。

  (二)稅務處理方法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或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不到50% )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征收營業(yè)稅。

  1、對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但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其發(fā)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2、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征增值稅,提供建筑業(yè)勞務收入征營業(yè)稅,不分別核算的,由稅務機關核定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三)特殊規(guī)定

  1、運輸行業(yè)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

  從事運輸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發(fā)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增值稅

  【例題】(2006):納稅人的下列行為,不征收增值稅的有( )。

  A.個體經營者銷售報刊

  B.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

  C.國家體育總局發(fā)行體育彩票

  D.某運輸公司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

  【答案】BC

  (2)電信部門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

  電信單位(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yè)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yè)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林木銷售和管護的處理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yè)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yè)機耕、 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屬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營業(yè)稅。

  【例題】(2007):依據增值稅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混合銷售行為中,應征收增值稅的有( )。

  A.企業(yè)生產鋁合金門窗并負責安裝

  B.賓館提供餐飲服務并銷售煙酒飲料

  C.電信部門為客戶提供電信服務同時銷售電話機

  D.批發(fā)企業(yè)銷售貨物并實行送貨上門

  E.郵政部門提供郵寄服務并銷售郵票

  【答案】AD

  考點是混合銷售行為的具體體現及稅務處理規(guī)定,要注意與兼營行為的區(qū)別,一般以選擇題形式通過例子出現。

  四、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的稅務處理: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概括如下:

經營行為
稅務處理
1.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
均交增值稅。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選擇稅率
(1)分別核算,按各自稅率計稅
(2)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
2.混合銷售行為
依納稅人的營業(yè)主業(yè)判斷,只交一種稅
(1)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
(2)以經營勞務為主,交營業(yè)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
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是分別交稅還是合并交稅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yè)稅
(2)未分別核算,只交增值稅、不交營業(yè)稅

  考點是兼營行為的具體體現及稅務處理規(guī)定,要注意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區(qū)別,一般以選擇題形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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