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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六、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1.重整計劃的制定(6+3)
(1)制定人:債務人或者管理人
?。?)時間: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管理者:債務人或者管理人
【鏈接】執(zhí)行者:債務人;監(jiān)督者:管理人
2.重整計劃的通過
(1)分組表決:(記憶)
?、賹鶆杖说奶囟ㄘ敭a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②職工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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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胀▊鶛?
【補充】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注意】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結果:
①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②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協(xié)商后該表決組可以再表決一次。
3.重整計劃的批準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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