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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保管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7/02 14:13:49 字體: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

  知識點二十二、保管合同

  1.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條款也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實踐合同

  3.與第三人

  (1)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也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zhí)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4.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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