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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復習:票據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20 10:41:29 字體:

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產生、變更、消滅票據上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

  1.主票據行為:能夠引起票據法律關系發(fā)生的行為

  2.從票據行為:能夠引起票據法律關系變更、消滅的行為

  (二)票據行為的法律特征

  1.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

  2.票據行為是一種獨立行為。某一行為的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

  3.票據行為是一種無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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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票據行為 出票 ◆出票包括簽發(fā)票據與交付票據兩個行為。
◆主票據行為是從票據行為有效成立的前提。  
從票據行為  背書 ◆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背書是票據轉讓的主要形式。
示例: (背書要連續(xù))
承兌 ◆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票據承兌僅產生于匯票關系中,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兌行為。而且必須是遠期匯票中。  
提示 ◆為取得票款而向付款人出示票據、主張請求權的票據行為。
◆分為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  
付款  ◆持有人于到期日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票據,要求其支付。  
退票  ◆指持票人進行承兌提示或付款提示時,遭到拒絕的一種票據行為。  
追索  ◆指持票人在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時,依法向其前手(出票人、背書人等)行使追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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