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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復習:稅收法律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9/03 11:13:14 字體:

第十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一、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程序的法律責任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扣繳的情況下,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偷稅的法律責任

  1.定義: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2.處理: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欠稅的法律責任

  (一)追繳方式

  1.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 的滯納金;

  2.責令限期繳納或解繳稅款,但最長期限為15日;

  3.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4.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出境前未按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二)行政處罰 (同偷稅)

  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騙稅的法律責任:1~5倍

  五、抗稅的法律責任:1~5倍

  六、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法律責任(略)

  七、稅務行政復議

  1.管轄:

不服國稅的行為  1.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做出的稅務具體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省級國家稅務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不服地稅的行為  1.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不服行政復議決定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申請:

 ?。?)步驟:

 ?、購妥h前置(必須要先復議,再訴訟):征稅行為

 ?、趶妥h選擇(可以先復議,或先訴訟):除征稅行為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

 ?。?)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其他當事人(如近親屬、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被申請人不可以。

  3.受理:

  (1)復議機關收到申請的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復議期滿或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15日,提起行政訴訟

  4.決定:

 ?。?)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最多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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