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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管理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11/21 10:25:36 字體:

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含義

  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yè)并負責其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

  二、管理人的產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三、管理人的資格

  1.可以擔任管理人的:

 ?。?)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

 ?。?)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職業(yè)資格的人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人的職責及義務

財產管理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代表權 (1)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2)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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