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第三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含義
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yè)并負責其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
二、管理人的產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三、管理人的資格
1.可以擔任管理人的:
?。?)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
?。?)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職業(yè)資格的人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人的職責及義務
財產管理 |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
代表權 | (1)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2)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
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
Copyright © 2000 - 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