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合同訂立的方式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知識點三、合同訂立的方式
。ㄒ唬┮s
1.要約的概念
。1)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求:同時滿足:
①內容具體確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如什么東西,多少錢,多少數(shù)量等)
、诒砻鹘浭芤s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邀請VS要約
【關鍵】區(qū)分方法:是否滿足兩條件
、僖s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诶樱杭乃偷膬r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可能要約或要約邀請)等
、坌ЯΓ阂s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注意】到達≠看到≠知道
。1)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撤回: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
【補充】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僖s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
、谝云渌问矫魇疽s不可撤銷的;
、凼芤s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主要條款變更, 產生新要約
(二)承諾
1.承諾期限:
。1)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2)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
①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應當即時做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谝s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2.起點:
。1)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一般此時合同成立
4.承諾的撤回: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注意】承諾不存在撤銷。
5.新要約
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時超過承諾期限 | 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應視為新要約 (主觀有錯:新要約→例外:同意有效) |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 | 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有效 (客觀有錯:有效→例外:不同意 ) |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 新要約 |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 | 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