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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合同履行的特殊規(guī)則

2013/03/19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字體:  打印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知識點十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規(guī)則

 。ㄒ唬﹥r格調整的履行

  1.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 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2. 賣方責任(付款方有利):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

  3. 買方責任(付款方不利):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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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義: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

  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

  2.代為履行的情形:

  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具有相對性

 。1)向第三人履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此時,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應由債權人承擔。

 。2)由第三人履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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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如果提前履行 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則不得拒絕。

  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應全部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 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則不得拒絕。

  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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