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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地點

2013/03/2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字體:  打印

第十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地點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義務發(fā)生當天 
納稅期限 (1)1個月或1個季度——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3)納稅人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納稅地點 1.固定業(yè)戶  
(1)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分別納,經批準匯總
2.非固定業(yè)戶  
(1)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進口
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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