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復習: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章 企業(yè)與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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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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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人: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
(3)逾期不成立清算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未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