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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房地產保險原理
(一)風險
風險是指某種隨機事件發(fā)生導致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的含義有三:第一,是指未來將要發(fā)生的損失可能性;第二,風險是與人們的利益相聯系的概念,可能性一旦變成現實,就會造成利益的損失;第三,風險不是指導致損失的隨機事件本身,而是指損失的不確定性。
風險的屬性:(1)風險的客觀性。(2)風險的不確定性。(3)風險的可測性。可測性是保險人能夠經營保險的基礎。
風險分類:按風險損害對象來分,可分為財產風險、人身風險、責任風險和信用風險。
按風險性質來分,有純粹風險(靜態(tài)風險)和道德風險(投機風險)。
按風險產生原因,可分為自然風險、社會風險和經濟風險。
按風險涉及范圍,可分為特定風險和基本風險。
(二)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的步驟:(1)風險識別。(2)風險評估。(3)風險控制。(4)檢查和評估
(三)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是指那些在現有條件下可以利用保險的方法分散、減輕和轉移的風險。有四個基本條件:(1)風險必須是偶然的。(2)風險必須是意外的。(3)風險是非投機行為風險??杀oL險是純粹風險,投機風險是不可保的。(4)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并有重大損失可能性的風險才具有可保性。
(四)保險
保險是以合同的形式,在集合眾多受同樣風險威脅的被保險人的基礎上,由保險人按損失分攤原則預收保費,組織保險基金以貨幣形式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經濟補償制度。
保險的兩個前提:第一,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第二,剩余產品的出現和增多為保險提供了可能。
保險的四個要素:(1)風險。(2)保險標的物。(3)保險基金,是指通過立法或合同方式,由各經濟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確定的條件下,交付規(guī)定數量的保險費而建立起來的一種貨幣資金。只限于保險機構用于補償按保險條件規(guī)定的因各種原因所致的經濟損失。(4)保險合同。
保險原則:(1)誠信原則。(2)可保利益原則。投保人對投保的標的物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經濟權益或責任關系。(3)近因原則。風險發(fā)生不因時空來判斷而是以最直接的因果關系來衡量。(4)比例分攤原則。投保標的物的損失由所有承保標的物的保險人共同承擔,分攤方式有比例責任、限額責任和順序責任。
保險的職能:經濟保障職能、分配職能、融資職能。
保險種類:按保險的實施形式,有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按保險標的和保障范圍,有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按風險轉嫁形式,可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
(五)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保險關系必須具備三個要素:一是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關系人(指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如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二是客體,不是保險標的物本身,而是指保險標的物的可保利益;三是保險合同的內容,包括保險標的及其價值、保險費、保險責任、保險期限。
(六)保險資金的運用
保險人籌集的保險資金,除了支付各項費用、各種賠款、繳納稅收和用于各種未到期責任準備外,還可以進行各種直接投資,如不動產投資、工商業(yè)貸款、發(fā)放以房產、股票、債券等為抵押品的抵押貸款,還可以進行各種間接投資,如認購公債、公司債券、股票等長期性有價證券。另外,也可存入銀行或委托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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