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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2013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財經法規(guī)》第二章知識點:票據概述
第三節(jié)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指《票據法》所規(guī)定的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6點特征:
。1)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
。2)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的有價證券;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支票和匯票);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
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票據均為記名票據,必須通過背書轉讓或交付轉讓的方式予以流通轉讓
(二)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5.融資功能
(三)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
票據當事人:包括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注意多選題)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fā)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非基本當事人
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注意多選題)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
。2)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4)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注意:
同一個當事人可以有兩個名稱,即雙重身份。
并非所有的票據當事人一定同時出現(xiàn)在某一張票據上,除基本當事人外,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fā)生。(注意判斷題)
(四)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
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
票據追索權: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權利的時效。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
(3)票據權利的行使。權利的形式可包括票據的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程序。
、偬崾境袃妒侵赋制比讼蚋犊钊顺鍪緟R票,并請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谔崾靖犊钍侵赋制比嗽诜ǘㄆ谙迌认蚋犊钊苏埱蟾犊畹男袨。
支票——自出票之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人日起兩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銀行匯票——自出票人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③行使追索權。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地點。
時間——銀行營業(yè)的時間
地點——銀行營業(yè)點
票據當事人無營業(yè)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5)票據權利的保全。
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采取的措施!镀睋ā芬(guī)定,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票據、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等。
(6)票據權利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債務人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對持票人行駛抗辯權:
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以欺詐、偷盜或者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
2.票據責任。
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五)票據行為
《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fā)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出票: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2.背書: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3.承兌: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保證: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票據簽章
1.票據簽章是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行為。
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xiàn)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缺少此項內容,則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2.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票據無效。而其他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它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七)票據記載事項
分類: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為《票據法》明文規(guī)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票據無效。(判斷)
2.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guī)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判斷)
如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八)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以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商業(yè)匯票、支票、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還要公示催告或普通訴訟。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據的下落,利害關系人也不明確。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后,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內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天。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票據喪失阻礙了權利人對票據權利的繼續(xù)行使,為了使其票據權利得到實現(xiàn),我國法律除規(guī)定了公示催告制度外,還借鑒了英美法系的普通訴訟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失票人提起訴訟主要有三種模式:請求出票人補發(fā)票據訴訟、請求票據債務人付款訴訟、票據返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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