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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協(xié)調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的關系,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增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性,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的關系,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由于隸屬于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而形成的協(xié)助其工作并向其報告的組織關系。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所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接受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的領導,保持與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的良好關系,協(xié)助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履行職責,實現(xiàn)董事會、至高管理層與內部審計在組織治理中的協(xié)同作用。
第五條 對內部審計機構有領導作用的董事會和相類似的機構包括:
(一)董事會;
?。ǘ┒聲聦俚膶徲嬑瘑T會;
(三)非盈利組織的理事會。
第六條 對內部審計機構有領導作用的至高管理層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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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c總經理級別相當的人員。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的關系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ㄒ唬┙邮芏聲蛑粮吖芾韺拥念I導;
?。ǘ﹨f(xié)助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的工作;
?。ㄈ┫蚨聲蛑粮吖芾韺訄蟾婀ぷ?。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積極尋求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授權范圍內配合監(jiān)事會工作。
第三章 接受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的領導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的領導下,有效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確保內部審計活動能滿足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的需要。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接受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領導的方式包括:
(一)報請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批準審計工作事項;
?。ǘ┙邮懿⑼瓿啥聲蛑粮吖芾韺拥臉I(yè)務委派。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向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報請批準的事項包括:
?。ㄒ唬﹥炔繉徲嬚鲁?;
(二)年度審計計劃;
?。ㄈ┤肆Y源計劃;
?。ㄋ模┴攧疹A算;
(五)內部審計政策的制定及變動。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根據需要,委派給內部審計機構的業(yè)務包括:
?。ㄒ唬┻M行舞弊調查;
(二)經濟責任審計;
(三)執(zhí)行特別專項審計;
?。ㄋ模┰u價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質量;
?。ㄎ澹┢渌?。
第四章 協(xié)助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的工作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協(xié)助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的工作,充分履行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協(xié)助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的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f(xié)助董事會履行職責,提供與其監(jiān)督職責相關的合法性、舞弊和內部控制的信息;
?。ǘ﹨f(xié)助董事會評估其工作,并提出適當建議;
?。ㄈM織各項經營活動或內部控制提供咨詢意見;
?。ㄋ模┰诙聲蛑粮吖芾韺訉ν馀秲炔靠刂菩畔⒌倪^程中提供協(xié)助;
?。ㄎ澹┰诮M織的道德文化建設中提供協(xié)助。
第五章 向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報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與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保持有效的溝通,除了向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提交項目的審計報告之外,還應當定期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定期向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提交工作報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應概括、清晰地說明審計工作的開展以及本機構各類資源的使用情況,具體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甓葘徲嬘媱澋膱?zhí)行情況;
?。ǘ徲嬳椖可婕胺秶皩徲嬕庖姷目偫ㄕf明;
?。ㄈM織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總體評價;
(四)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差異和缺陷的匯總及其原因分析;
?。ㄎ澹┲匾膶徲嫲l(fā)現(xiàn)和建議;
?。┴攧疹A算的執(zhí)行情況;
?。ㄆ撸┤肆Y源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八)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ň牛┒聲蛑粮吖芾韺右蠡蜿P注的其它內容。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工作報告時,還應當對年度審計計劃、財務預算以及人力資源計劃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說明,并提出應對措施。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向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清晰反映重要的審計發(fā)現(xiàn)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日常工作中,內部審計機構還應與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就以下事項進行交流:
(一)討論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關注的領域;
?。ǘ﹥炔繉徲嫽顒邮欠駶M足董事會或至高管理層信息需求;
?。ㄈ┯懻搩炔繉徲嫷男纶厔莺椭良褜崉?;
(四)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xié)調是否有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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