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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六、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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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民事法律行為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特征
?。?)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的行為。其他主體所為的行為,雖然有時也能發(fā)生法律后果,但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如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
?。?)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
?。?)應是合法行為。
?。ǘ┯行б?
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是兩回事。
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
3.標的合法
4.標的須可能和確定
?。ㄈ└綏l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
?。?)肯定條件與否定條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始期與終期;
?。?)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ㄋ模o效民事行為(硬傷)
1.定義: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2.性質: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情形:
(1)無民事行為人實施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教材有誤,應為損害國家利益時)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6)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等。
(五)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定義: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2.情形:(軟傷,意思表示有瑕疵)
?。?)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3.效力:只是相對無效,是否有效,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
?。┟袷路尚袨楸淮_認為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定義:指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類型: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欠缺;處分權欠缺;代理權欠缺;債權人同意的欠缺。
3.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經同意權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為成立時。
?。?)同意權人拒絕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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