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協(xié)會關于印發(fā)3個準則項目的通知
會協(xié)[2003]2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有關資產評估協(xié)會,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為規(guī)范資產評估業(yè)務,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制定計劃,我會起草了《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征求意見稿)》等3個準則項目,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組織評估執(zhí)業(yè)機構討論,并于2003年4月20日之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我會專業(yè)標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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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征求意見稿)》
2、《資產評估準則──工作底稿(征求意見稿)》
3、《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征求意見稿)》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評估程序,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所履行的系統(tǒng)性工作步驟。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與資產評估相關的業(yè)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履行適當?shù)脑u估程序,不得隨意刪減評估程序。
第六條 評估程序通常包括:
1. 明確評估業(yè)務基本事項;
2. 簽訂業(yè)務約定書;
3. 編制評估計劃;
4. 資產勘查;
5. 收集評估資料;
6. 評定估算;
7. 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
8. 工作底稿歸檔。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根據評估業(yè)務需要采用不同于本準則規(guī)定的評估程序時,應當確信所采用評估程序的合理性,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受到限制無法實施完整評估程序時,應當:
1. 根據限制條件可能對評估結論和評估目的所對應經濟行為造成的影響,決定是否承接或終止資產評估業(yè)務;
2. 采取必要措施確信所受限制不影響評估結論的合理性;
3. 在評估報告中明確披露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過程中受到的限制、無法履行的評估程序和采取的替代措施。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信助理人員和外聘專家遵守本準則的規(guī)定。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將評估程序的實施情況形成工作底稿,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恰當說明。
第三章 明確評估業(yè)務基本事項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承接評估業(yè)務時,應當通過與委托方溝通、查閱資料或初步調查等方式,與委托方明確下列評估業(yè)務基本事項:
1. 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評估報告使用者等相關當事方;
2. 評估目的;
3. 評估對象基本情況和評估范圍;
4. 價值類型;
5. 評估基準日;
6. 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7. 其他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明確評估業(yè)務的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評估報告使用者等相關當事方的基本情況及其相互關系。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了解與評估業(yè)務相關的經濟行為,明確評估目的及評估報告使用方式。
評估目的應當清晰、具體,評估報告使用方式應當明確清晰。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初步了解評估對象基本情況,明確評估范圍。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確定恰當?shù)膬r值類型,并確信所確定的價值類型適用于評估目的。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選取恰當?shù)脑u估基準日。
評估基準日應當有利于評估結論有效地服務于評估目的,有利于評估資料準備工作和評估業(yè)務的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明確可能會影響評估業(yè)務和評估結論的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的具體情況,與委托方進行溝通,明確時間安排、費用安排、工作配合事項等其他相關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明確評估業(yè)務基本事項的基礎上,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專業(yè)勝任能力和獨立性,評價業(yè)務風險,確定是否承接評估業(yè)務。
第四章 簽訂業(yè)務約定書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明確評估業(yè)務基本事項、確定承接評估業(yè)務后,由所在評估機構與委托方簽訂業(yè)務約定書。
第二十一條 業(yè)務約定書應當明確評估機構和委托方的權利、義務和其他重要事項,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行業(yè)管理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五章 編制評估計劃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業(yè)務約定書簽訂后編制評估計劃。
第二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性質和復雜程度確定評估計劃的繁簡程度。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評估計劃應當涵蓋評估業(yè)務全過程,并根據評估業(yè)務性質和復雜程度、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要求合理考慮評估進度、人員安排和費用預算等。
第二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評估計劃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專家或其他評估人員的幫助,并就有關事項同專家或其他評估人員提前溝通。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同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就評估計劃的要點和重要環(huán)節(jié)進行溝通,協(xié)商評估計劃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遵守評估計劃,并根據執(zhí)行業(yè)務過程中的情況變化對評估計劃進行必要調整。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調整評估計劃應當報評估機構有關負責人審核和批準。
第六章 資產勘查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的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必要的勘查,了解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進行溝通,根據評估對象的特點約定適當?shù)目辈闀r間和方式。
第七章 收集評估資料
第三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充分收集與評估業(yè)務相關的信息資料。
第三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獨立收集評估資料,并確信資料內容的合理性、相關性和完整性以及資料來源的可靠性。
第三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業(yè)務的需要要求委托方或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提供評估資料,指導資產占有方對評估對象進行清查,填報資產清查申報明細表。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委托方、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提供的評估資料進行必要的查驗。
第三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過程中,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的需要及時補充收集評估資料。
第八章 評定估算
第三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充分分析影響評估對象價值的因素,進行恰當?shù)姆治觥⒂嬎愫团袛,形成可信的評估結論。
第三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分析評估資料的合理性、相關性和完整性,并對評估資料進行必要的整理。
第三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的具體情況,考慮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取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所選取的評估方法,合理選取相應的計算公式和參數(shù),正確進行分析、計算和判斷。
第三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形成的初步評估結論,應當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可信的評估結論。
第三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宜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的評估項目,應當使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并對各種方法得出的初步評估結論進行綜合分析、比較和調整,形成可信的評估結論。
第四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機構工作制度進行必要的內部審核。
第九章 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
第四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執(zhí)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后,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編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的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正確理解評估結論。
第四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業(yè)務性質、委托方和評估報告使用者要求,選擇恰當評估報告類型。
第四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提交正式評估報告前,應當與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就評估報告有關內容進行必要溝通。
第四十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業(yè)務約定書的要求,以恰當?shù)姆绞较蛭蟹教峤辉u估報告。
第十章 工作底稿歸檔
第四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提交評估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對評估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形成評估檔案并及時歸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
資產評估準則—工作底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工作底稿,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過程中形成的評估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與資產評估相關的業(yè)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工作底稿中如實反映評估程序的實施過程和有關情況,包括與形成評估結論、出具評估報告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的工作底稿在形式上應當包含下列基本要素:
1. 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名稱或類型;
2. 評估對象;
3. 評估基準日;
4. 評估標識及其說明;
5. 索引號及頁次;
6. 編制人姓名及編制日期;
7. 復核人姓名及復核日期;
8. 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七條 對于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資產占有方、其他第三方提供或代為編制的資料,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注明資料來源,進行必要分析,形成相應的評估記錄。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決定工作底稿的繁簡程度。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工作底稿,應當做到資料完整、標識一致、記錄清晰。
第三章 工作底稿編制和復核
第十條 工作底稿一般分為管理類工作底稿、操作類工作底稿和備查類工作底稿。
管理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為承攬、規(guī)劃、控制和管理整個評估項目所形成的內部工作文件。
操作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業(yè)務實施階段為執(zhí)行具體評估程序所形成的內部工作文件。
備查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為形成評估結論所獲取、整理的各類備查性質的文件。
第十一條 常用工作底稿包括:
1.評估業(yè)務約定書;
2.評估計劃及實施情況;
3.委托方或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明)、公司章程、相關經濟行為批件等文件的復印件;
4.法律文件、合同、協(xié)議和會議記錄的摘要和副本;
5.評估對象基本情況的調查記錄和資料;
6.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復印件及查驗情況;
7.資產占有方的會計報表、資產申報表和清查調整說明;
8.資產勘查記錄及相關說明;
9.市場調研記錄及收集的資料;
10.重要作價依據;
11.計算、分析和判斷過程的記錄和資料;
12.項目評估過程中重大問題請示處理記錄;
13.內部審核意見;
14.與委托方、資產占有方、專家和其他人員的會談記錄、往來函件;
15.委托方、資產占有方的承諾函,以及對重要事項、特殊事項的書面說明;
16.資產評估工作小結;
17.評估報告副本;
18.其他與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有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工作底稿,可以使用各種標識,但應當說明其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工作底稿的類別和順序編制索引號和頁次,并通過使用交叉索引和備注說明等形式反映工作底稿間的勾稽關系。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的工作底稿,應當由有關業(yè)務負責人進行復核,形成必要的復核記錄,并由復核人簽名。
第十五條 復核人發(fā)現(xiàn)已執(zhí)行的評估程序和做出的評估記錄存在問題,應當指示相關人員予以答復、處理,形成相應的記錄。
第四章 工作底稿管理
第十六條 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于注冊資產評估師所在的評估機構。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形成評估檔案。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和法規(guī)對評估檔案進行妥善管理,以確保評估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除下列情況外,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在未征得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認可或準許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中含有的保密性資料和信息:
。ㄒ唬1. 法院、檢察院及其他相關部門按法定程序進行的查閱;
。ǘ2. 資產評估行業(yè)管理部門或協(xié)會按規(guī)定程序對執(zhí)業(yè)質量進行檢查;
。ㄈ3. 有關管理部門因審核或審批評估項目需要,對工作底稿進行的查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
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評估報告,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遵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在實施了必要的評估程序對特定評估對象價值進行估算后,編制并由其所在評估機構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專業(yè)意見的書面文件。
評估報告分為完整評估報告和簡明評估報告。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與資產評估相關的業(yè)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地對評估報告內容進行陳述。評估報告不得存在歧義或引起誤導。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正確理解評估結論。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業(yè)務性質、委托方和評估報告使用者要求,選擇恰當?shù)脑u估報告類型。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評估業(yè)務需要采用不同于資產評估準則規(guī)定的評估程序和方法時,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受到限制無法實施完整的評估程序時,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披露受到的限制、無法履行的評估程序和采取的替代措施。
第十條 評估機構應當與委托方在業(yè)務約定書中明確評估報告使用者。
除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未經評估機構和委托方確認的機構或個人不能由于得到評估報告而成為評估報告使用者。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應當與委托方在業(yè)務約定書中明確評估報告使用方式,提示評估報告使用者合理使用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及其所在評估機構不承擔因評估報告使用不當所造成后果的責任。
第十三條 評估報告應當由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簽章后,由評估機構以恰當?shù)姆绞教峤唤o委托方。
第三章 評估報告內容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報告類型,確定評估報告信息披露的詳細程度。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 評估報告類型;
2. 委托方、資產占有方及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3. 評估范圍和評估對象基本情況;
4. 評估目的;
5. 價值類型;
6. 評估基準日;
7. 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8. 評估依據;
9. 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10. 評估結論;
11.聲明;
12.評估報告日;
13.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簽章;
14.附件。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評估報告的類型。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委托方、資產占有方和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的名稱或類型,并說明其相互關系。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中詳細說明評估范圍和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簡明評估報告中簡要說明評估范圍和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目的及與評估業(yè)務相關的經濟行為。
評估目的的表述應當清晰、具體,不得引起誤導。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基準日。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披露影響評估分析、判斷和結論的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并說明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過程中遵循的法律、法規(guī)和取價標準等評估依據。
第二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簡明評估報告中簡要說明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中詳細說明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重點說明:
1. 評估業(yè)務承接過程和情況;
2. 進行資產勘查、收集評估資料的過程和情況;
3. 分析、整理評估資料的過程和情況;
4. 選擇評估方法的過程和依據、評估方法的基本原理、相關參數(shù)的選取和運用評估方法進行計算、分析、判斷過程;
5.初步評估結論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最終評估結論的過程。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結論。
評估結論可以文字或列表方式進行表述。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就以下內容進行聲明:
1.評估報告中陳述的事實是客觀的;
2.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被評估資產中沒有現(xiàn)實的和預期的利益,同時與相關各方沒有個人利益關系或偏見;
3.評估報告的分析和結論是在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原則基礎上形成的,僅在評估報告設定的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下成立;
4.評估結論僅在評估報告中載明的評估基準日有效,只能用于載明的評估目的;
5.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對象價值進行估算并發(fā)表專業(yè)意見,是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責任;提供必要的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當使用評估報告是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責任;
6.注冊資產評估師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狀況給予了必要的關注,但不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作任何形式的保證;
7. 利用了專家的工作,并對專家工作結果負責(如果沒有利用專家工作,則不用聲明);
8.其他需要聲明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報告日。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的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名、蓋章,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第三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具體情況,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包括必要的附件。
評估報告附件一般包括:
1.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2.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的承諾函;
3.評估機構資格證明和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證明的復印件;
4.評估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5.其他相關資料。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中增加下列附件:
1.評估明細表;
2.重要作價依據;
3.其他重要的評估過程說明資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特定業(yè)務評估報告有特別規(guī)定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該種業(yè)務應當遵照執(zhí)行,并確信評估報告基本內容符合本準則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有關資產評估協(xié)會,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為規(guī)范資產評估業(yè)務,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制定計劃,我會起草了《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征求意見稿)》等3個準則項目,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組織評估執(zhí)業(yè)機構討論,并于2003年4月20日之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我會專業(yè)標準部。
聯(lián)系電話:010-68721166轉5202,5406
傳 真:010-68720138
電子郵件:stand@cicpa.org.cn
附件:
1、《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征求意見稿)》
2、《資產評估準則──工作底稿(征求意見稿)》
3、《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征求意見稿)》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評估程序,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所履行的系統(tǒng)性工作步驟。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與資產評估相關的業(yè)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履行適當?shù)脑u估程序,不得隨意刪減評估程序。
第六條 評估程序通常包括:
1. 明確評估業(yè)務基本事項;
2. 簽訂業(yè)務約定書;
3. 編制評估計劃;
4. 資產勘查;
5. 收集評估資料;
6. 評定估算;
7. 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
8. 工作底稿歸檔。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根據評估業(yè)務需要采用不同于本準則規(guī)定的評估程序時,應當確信所采用評估程序的合理性,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受到限制無法實施完整評估程序時,應當:
1. 根據限制條件可能對評估結論和評估目的所對應經濟行為造成的影響,決定是否承接或終止資產評估業(yè)務;
2. 采取必要措施確信所受限制不影響評估結論的合理性;
3. 在評估報告中明確披露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過程中受到的限制、無法履行的評估程序和采取的替代措施。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信助理人員和外聘專家遵守本準則的規(guī)定。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將評估程序的實施情況形成工作底稿,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恰當說明。
第三章 明確評估業(yè)務基本事項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承接評估業(yè)務時,應當通過與委托方溝通、查閱資料或初步調查等方式,與委托方明確下列評估業(yè)務基本事項:
1. 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評估報告使用者等相關當事方;
2. 評估目的;
3. 評估對象基本情況和評估范圍;
4. 價值類型;
5. 評估基準日;
6. 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7. 其他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明確評估業(yè)務的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評估報告使用者等相關當事方的基本情況及其相互關系。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了解與評估業(yè)務相關的經濟行為,明確評估目的及評估報告使用方式。
評估目的應當清晰、具體,評估報告使用方式應當明確清晰。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初步了解評估對象基本情況,明確評估范圍。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確定恰當?shù)膬r值類型,并確信所確定的價值類型適用于評估目的。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選取恰當?shù)脑u估基準日。
評估基準日應當有利于評估結論有效地服務于評估目的,有利于評估資料準備工作和評估業(yè)務的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明確可能會影響評估業(yè)務和評估結論的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的具體情況,與委托方進行溝通,明確時間安排、費用安排、工作配合事項等其他相關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明確評估業(yè)務基本事項的基礎上,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專業(yè)勝任能力和獨立性,評價業(yè)務風險,確定是否承接評估業(yè)務。
第四章 簽訂業(yè)務約定書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明確評估業(yè)務基本事項、確定承接評估業(yè)務后,由所在評估機構與委托方簽訂業(yè)務約定書。
第二十一條 業(yè)務約定書應當明確評估機構和委托方的權利、義務和其他重要事項,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行業(yè)管理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五章 編制評估計劃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業(yè)務約定書簽訂后編制評估計劃。
第二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性質和復雜程度確定評估計劃的繁簡程度。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評估計劃應當涵蓋評估業(yè)務全過程,并根據評估業(yè)務性質和復雜程度、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要求合理考慮評估進度、人員安排和費用預算等。
第二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評估計劃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專家或其他評估人員的幫助,并就有關事項同專家或其他評估人員提前溝通。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同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就評估計劃的要點和重要環(huán)節(jié)進行溝通,協(xié)商評估計劃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遵守評估計劃,并根據執(zhí)行業(yè)務過程中的情況變化對評估計劃進行必要調整。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調整評估計劃應當報評估機構有關負責人審核和批準。
第六章 資產勘查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的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必要的勘查,了解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進行溝通,根據評估對象的特點約定適當?shù)目辈闀r間和方式。
第七章 收集評估資料
第三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充分收集與評估業(yè)務相關的信息資料。
第三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獨立收集評估資料,并確信資料內容的合理性、相關性和完整性以及資料來源的可靠性。
第三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業(yè)務的需要要求委托方或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提供評估資料,指導資產占有方對評估對象進行清查,填報資產清查申報明細表。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委托方、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提供的評估資料進行必要的查驗。
第三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過程中,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的需要及時補充收集評估資料。
第八章 評定估算
第三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充分分析影響評估對象價值的因素,進行恰當?shù)姆治觥⒂嬎愫团袛,形成可信的評估結論。
第三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分析評估資料的合理性、相關性和完整性,并對評估資料進行必要的整理。
第三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的具體情況,考慮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取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所選取的評估方法,合理選取相應的計算公式和參數(shù),正確進行分析、計算和判斷。
第三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形成的初步評估結論,應當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可信的評估結論。
第三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宜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的評估項目,應當使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并對各種方法得出的初步評估結論進行綜合分析、比較和調整,形成可信的評估結論。
第四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機構工作制度進行必要的內部審核。
第九章 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
第四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執(zhí)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后,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編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的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正確理解評估結論。
第四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業(yè)務性質、委托方和評估報告使用者要求,選擇恰當評估報告類型。
第四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提交正式評估報告前,應當與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就評估報告有關內容進行必要溝通。
第四十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業(yè)務約定書的要求,以恰當?shù)姆绞较蛭蟹教峤辉u估報告。
第十章 工作底稿歸檔
第四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提交評估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對評估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形成評估檔案并及時歸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
資產評估準則—工作底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工作底稿,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過程中形成的評估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與資產評估相關的業(yè)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工作底稿中如實反映評估程序的實施過程和有關情況,包括與形成評估結論、出具評估報告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的工作底稿在形式上應當包含下列基本要素:
1. 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名稱或類型;
2. 評估對象;
3. 評估基準日;
4. 評估標識及其說明;
5. 索引號及頁次;
6. 編制人姓名及編制日期;
7. 復核人姓名及復核日期;
8. 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七條 對于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資產占有方、其他第三方提供或代為編制的資料,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注明資料來源,進行必要分析,形成相應的評估記錄。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決定工作底稿的繁簡程度。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工作底稿,應當做到資料完整、標識一致、記錄清晰。
第三章 工作底稿編制和復核
第十條 工作底稿一般分為管理類工作底稿、操作類工作底稿和備查類工作底稿。
管理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為承攬、規(guī)劃、控制和管理整個評估項目所形成的內部工作文件。
操作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業(yè)務實施階段為執(zhí)行具體評估程序所形成的內部工作文件。
備查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為形成評估結論所獲取、整理的各類備查性質的文件。
第十一條 常用工作底稿包括:
1.評估業(yè)務約定書;
2.評估計劃及實施情況;
3.委托方或資產占有方等相關當事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明)、公司章程、相關經濟行為批件等文件的復印件;
4.法律文件、合同、協(xié)議和會議記錄的摘要和副本;
5.評估對象基本情況的調查記錄和資料;
6.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復印件及查驗情況;
7.資產占有方的會計報表、資產申報表和清查調整說明;
8.資產勘查記錄及相關說明;
9.市場調研記錄及收集的資料;
10.重要作價依據;
11.計算、分析和判斷過程的記錄和資料;
12.項目評估過程中重大問題請示處理記錄;
13.內部審核意見;
14.與委托方、資產占有方、專家和其他人員的會談記錄、往來函件;
15.委托方、資產占有方的承諾函,以及對重要事項、特殊事項的書面說明;
16.資產評估工作小結;
17.評估報告副本;
18.其他與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有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工作底稿,可以使用各種標識,但應當說明其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工作底稿的類別和順序編制索引號和頁次,并通過使用交叉索引和備注說明等形式反映工作底稿間的勾稽關系。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的工作底稿,應當由有關業(yè)務負責人進行復核,形成必要的復核記錄,并由復核人簽名。
第十五條 復核人發(fā)現(xiàn)已執(zhí)行的評估程序和做出的評估記錄存在問題,應當指示相關人員予以答復、處理,形成相應的記錄。
第四章 工作底稿管理
第十六條 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于注冊資產評估師所在的評估機構。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形成評估檔案。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和法規(guī)對評估檔案進行妥善管理,以確保評估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除下列情況外,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在未征得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認可或準許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中含有的保密性資料和信息:
。ㄒ唬1. 法院、檢察院及其他相關部門按法定程序進行的查閱;
。ǘ2. 資產評估行業(yè)管理部門或協(xié)會按規(guī)定程序對執(zhí)業(yè)質量進行檢查;
。ㄈ3. 有關管理部門因審核或審批評估項目需要,對工作底稿進行的查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
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評估報告,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遵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在實施了必要的評估程序對特定評估對象價值進行估算后,編制并由其所在評估機構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專業(yè)意見的書面文件。
評估報告分為完整評估報告和簡明評估報告。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與資產評估相關的業(yè)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地對評估報告內容進行陳述。評估報告不得存在歧義或引起誤導。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正確理解評估結論。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業(yè)務性質、委托方和評估報告使用者要求,選擇恰當?shù)脑u估報告類型。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評估業(yè)務需要采用不同于資產評估準則規(guī)定的評估程序和方法時,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受到限制無法實施完整的評估程序時,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披露受到的限制、無法履行的評估程序和采取的替代措施。
第十條 評估機構應當與委托方在業(yè)務約定書中明確評估報告使用者。
除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未經評估機構和委托方確認的機構或個人不能由于得到評估報告而成為評估報告使用者。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應當與委托方在業(yè)務約定書中明確評估報告使用方式,提示評估報告使用者合理使用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及其所在評估機構不承擔因評估報告使用不當所造成后果的責任。
第十三條 評估報告應當由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簽章后,由評估機構以恰當?shù)姆绞教峤唤o委托方。
第三章 評估報告內容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報告類型,確定評估報告信息披露的詳細程度。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 評估報告類型;
2. 委托方、資產占有方及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3. 評估范圍和評估對象基本情況;
4. 評估目的;
5. 價值類型;
6. 評估基準日;
7. 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8. 評估依據;
9. 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10. 評估結論;
11.聲明;
12.評估報告日;
13.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簽章;
14.附件。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評估報告的類型。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委托方、資產占有方和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的名稱或類型,并說明其相互關系。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中詳細說明評估范圍和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簡明評估報告中簡要說明評估范圍和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目的及與評估業(yè)務相關的經濟行為。
評估目的的表述應當清晰、具體,不得引起誤導。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基準日。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披露影響評估分析、判斷和結論的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并說明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過程中遵循的法律、法規(guī)和取價標準等評估依據。
第二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簡明評估報告中簡要說明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中詳細說明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重點說明:
1. 評估業(yè)務承接過程和情況;
2. 進行資產勘查、收集評估資料的過程和情況;
3. 分析、整理評估資料的過程和情況;
4. 選擇評估方法的過程和依據、評估方法的基本原理、相關參數(shù)的選取和運用評估方法進行計算、分析、判斷過程;
5.初步評估結論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最終評估結論的過程。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結論。
評估結論可以文字或列表方式進行表述。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就以下內容進行聲明:
1.評估報告中陳述的事實是客觀的;
2.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被評估資產中沒有現(xiàn)實的和預期的利益,同時與相關各方沒有個人利益關系或偏見;
3.評估報告的分析和結論是在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原則基礎上形成的,僅在評估報告設定的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下成立;
4.評估結論僅在評估報告中載明的評估基準日有效,只能用于載明的評估目的;
5.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對象價值進行估算并發(fā)表專業(yè)意見,是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責任;提供必要的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當使用評估報告是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責任;
6.注冊資產評估師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狀況給予了必要的關注,但不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作任何形式的保證;
7. 利用了專家的工作,并對專家工作結果負責(如果沒有利用專家工作,則不用聲明);
8.其他需要聲明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報告日。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的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名、蓋章,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第三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yè)務具體情況,在完整評估報告或簡明評估報告中包括必要的附件。
評估報告附件一般包括:
1.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2.委托方和資產占有方的承諾函;
3.評估機構資格證明和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證明的復印件;
4.評估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5.其他相關資料。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完整評估報告中增加下列附件:
1.評估明細表;
2.重要作價依據;
3.其他重要的評估過程說明資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特定業(yè)務評估報告有特別規(guī)定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該種業(yè)務應當遵照執(zhí)行,并確信評估報告基本內容符合本準則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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