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注協積極協調解決行業(yè)開展土地評估工作的“資格”再認定問題
2004年3月2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發(fā)布了《浙江省范圍內具備從事土地評估業(yè)務的機構評議結果公告》,公告稱“未經評議并公告的中介服務機構評估的土地估價結果無效”。根據公告的要求,浙江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不屬于公告范圍的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一律拒收。對此,公告范圍以外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反響強烈。
浙江省注協經研究后,認為該“公告”與有關法律相沖突,遂利用《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的有利時機,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作出“關于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后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范圍內具備從事土地評估業(yè)務的機構評議結果公告》是否繼續(xù)有效的請示”,請求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確認該“公告”無效,并提供了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研究后,主持召開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注協相關人員參加的協調會,并就上述問題達成了共識,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表示同意糾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也就浙江省注協的請示出具了答復函。內容如下:
《關于浙江省范圍內具備從事土地評估業(yè)務的機構評議結果公告是否繼續(xù)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省國土資源廳對省內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議,是加強對此類機構業(yè)務質量監(jiān)督的一項措施,是依法進行的行政監(jiān)督行為,今后應進一步加強。但《浙江省范圍內具備從事土地評估業(yè)務的機構評議結果公告》所作的“未經評議并公告的中介服務機構評估的土地估價結果無效”的規(guī)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F本辦已經要求省國土資源廳予以糾正,該廳已同意糾正。特此函告。
浙江省注協經研究后,認為該“公告”與有關法律相沖突,遂利用《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的有利時機,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作出“關于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后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范圍內具備從事土地評估業(yè)務的機構評議結果公告》是否繼續(xù)有效的請示”,請求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確認該“公告”無效,并提供了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研究后,主持召開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注協相關人員參加的協調會,并就上述問題達成了共識,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表示同意糾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也就浙江省注協的請示出具了答復函。內容如下:
《關于浙江省范圍內具備從事土地評估業(yè)務的機構評議結果公告是否繼續(xù)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省國土資源廳對省內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議,是加強對此類機構業(yè)務質量監(jiān)督的一項措施,是依法進行的行政監(jiān)督行為,今后應進一步加強。但《浙江省范圍內具備從事土地評估業(yè)務的機構評議結果公告》所作的“未經評議并公告的中介服務機構評估的土地估價結果無效”的規(guī)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F本辦已經要求省國土資源廳予以糾正,該廳已同意糾正。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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