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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產出資合作經營如何納稅

2008-7-15 14:2 吉林地稅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我個人拿屋與另一個出錢的個人合作經營酒店,沒有轉讓產權,只固定收取分紅,如何交稅?

  答:國稅函[2006]478號文件規(guī)定:酒店產權式經營業(yè)主(以下簡稱業(yè)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yè)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jù)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按照“服務業(yè)-租賃業(yè)”征收營業(yè)稅,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你出房子,另一方出錢開酒店,如果你的房屋產權不轉移,取得的收入視為“租賃”收入,應按“服務業(yè)——租賃業(yè)”5 .5%交納營業(yè)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按“財產租賃所得”20%交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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