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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只負責配送不開具發(fā)票是否要申報

2008-8-7 17:59 海南國稅 【 】【打印】【我要糾錯

  咨詢總公司在廣州,分公司海南辦于我司于2008年7月21日取得稅務登記,所有開票回款均在廣州,我們只負責配送,請問7月需要海南分公司需要申報么?如果要申報,要在幾號前申報,如何申報?。

  答復內容:根據(jù)國稅法[2008]28號文第二條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跨地區(qū)(指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yè)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yè)為匯總納稅企業(yè)(以下稱企業(yè)),除另有規(guī)定外,適用本辦法。

  但是分公司還是要按期申報,稅務機關給您做稅種核定后若涉及增值稅的請在每月的10號前申報(8月增值稅申報截止至11號)。

  關于稅種核定請跟您的主管稅務機關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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