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出售住房的個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加強稅收征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huán)節(jié)應繳納的營業(y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并辦理;地方稅務機關暫沒有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的,應委托契稅征收部門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
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住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收取、退還和有關管理工作。要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81號)要求,按規(guī)定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專戶,為繳納納稅保證金的納稅人建立檔案,加強對納稅保證金信息的采集、比對、審核;向納稅人宣傳解釋納稅保證金的征收、退還政策及程序;認真做好納稅保證金退還事宜,符合條件的確保及時辦理。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宣傳和落實有關稅收政策,維護納稅人的各項合法權益。一是要持續(xù)、廣泛地宣傳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加強對納稅人和征收人員如何繳納住房交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輔導;二是要加強與房地產管理部門、中介機構的協調、溝通,充分發(fā)揮中介機構協稅護稅作用,促使其協助納稅人準確計算稅款;三是嚴格執(zhí)行住房交易所得的減免稅條件和審批程序,明確納稅人應報送的有關資料,做好涉稅資料審查鑒定工作;四是對于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個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時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