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與反避稅——國際避稅產(chǎn)生的原因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09 11:04:30 字體:
  國際避稅的產(chǎn)生主要是由于制度上和法律上的因素差異以及沉重的稅負造成的。跨國納稅人在不堪重負的條件下,千方百計地尋找這些差異所形成的機會,不僅維護了他們的既得經(jīng)濟利益,而且為他們躲避跨國納稅找到了強有力的法律保證。

  一、沉重的稅負

  國際避稅的主要鋒芒是所得稅,因為跨國所得承受著很重的稅收負擔。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至80年代初,許多國家的稅率和實際稅負不斷提高。所得稅稅負一般要占凈收入的一半左右,使來自國際避稅的收益也隨之增加。

  影響稅負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率

  在其他條件不變時,稅率的高低決定了稅收負擔的輕重。因此避稅動機的強烈程度與稅率成正比。稅負越重,避稅要求越迫切;稅負很輕,對納稅人幾乎形不成壓力,避稅也就失去了意義。

  這里所說的稅率其含義,不是簡單指平均稅率,更重要的是指邊際稅率。平均稅率是指稅收總額被稅基相除的比率,也就是應納稅額占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比。邊際稅率是指對稅基下一個單位適用的稅率,也就是對新增加的每一元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在實行累進稅率情況下,邊際稅率隨稅基增加而增加。

  邊際稅率是構成避稅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納稅人對邊際稅率是格外敏感的,其核心問題是:政府要從納稅人新增加的每一元收入中征走多少稅。當邊際稅率超過5 0%時,納稅人的新增收入的大部分被政府拿走,常導致納稅人的抗拒心理,因而想方設法減輕稅負,各種避稅之術便應運而生。

  2.稅基

  稅基是征稅的客觀基礎,是計算稅額的依據(jù)。在稅率一定的前提下,稅基大小決定了稅負輕重。近年來,所得稅的稅基有擴大的趨勢,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fā)達國家把一向不視為征稅所得的轉讓所得贈與所得均列入征稅所得概念。

  所得稅的稅基為應稅所得。計算應稅所得要對各項相關的成本費用進行扣除,如為實現(xiàn)所得的經(jīng)費、利息、捐款、醫(yī)療費、壞帳損失,災害損失等,各國對扣除項目的規(guī)定差異很大。這樣,同一收入在兩個國度,就可能形成不同的稅基。既便兩國稅率相同,也會造成高低不同的兩種稅負。

  3.通貨膨脹

  在當今世界經(jīng)濟中,通貨膨脹是許多國家所面臨的一個令人苦惱的難題。通貨膨脹對納稅人的影響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在通貨膨脹情況下納稅人的名義收入增加;二是通貨膨脹造成的納稅人納稅檔次提高。就多數(shù)情況來說,通貨膨脹對納稅人不利,原因是通貨膨脹在使納稅人收入增大的同時,政府獲得了更多的稅收收人,依靠把納稅人的適用稅率推向更高的檔次,這種現(xiàn)象被稱為“檔次爬升”。從某種意義上說,“檔次爬升”,是增加稅收收入的一條微妙的途徑。由于這一途徑不要政府發(fā)布新的增稅法令,就可以利用所得稅票進稅率的特點,使政府從國民收入真實所得中取走更多的份額。還由于通貨膨脹直接引發(fā)的物價水平上漲和消費價格指數(shù)提高,以及對企業(yè)資產(chǎn)原始價值的影響,造成了對個人所得和企業(yè)所得中應扣除的成本費用的扣除不足,從而導致過分征稅蠶食了納稅人的實際所得和資本,使納稅人承擔了較多的經(jīng)濟損失,但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收入與實際繳納稅款在時間上并不同步,二者有一段時間間隔,在這段時間過后,應納稅額的真實性被掩蓋了,即稅務當局收取的稅金貶值了,納稅人實現(xiàn)了有效避稅。譬如在通貨膨脹率30%的條件下,納稅人使其應在回月份預交的所得稅款推遲到年終匯算清繳時,即12月底上繳1000 0元,那么稅務當局最終收到的稅款實際上只相當于10000元的70%(扣除通貨膨脹率30%),即只有7000元,另外3000元躲避掉了。由此可見,通貨膨脹也并非都是不利因素,其產(chǎn)生的初期往往是避稅的良好機會。

  二、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不同規(guī)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個國家在稅收領域內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權力,或者說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所實行的主權。它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在處理本國稅務時不受外來干涉和控制。

  稅收管轄權受國家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范圍的制約。一個主權國家的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范圍,從地域上講,包括該國疆界內的全部空間;從人員上說,包括該國國內的所有公民和居民。與此相適應,稅收管轄權可以按照屬地原則來確立,即根據(jù)本國主權達到的地域范圍來確立;也可以按照屬人原則來確立,即根據(jù)享有本國公民權或居民權的自然人和法人確立。屬地主要是以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地或其經(jīng)濟活動地為標準,確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范圍。屬人主要是以納稅人的國籍或居住地為標準,確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范圍。

    以屬地為原則建立的稅收管轄權一般稱為所得來源管轄權,采用這種管轄權的國家只對來源于本國境內,或被認為是來自本國境內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稅管轄權,不考慮納稅人是否是本國公民或居民。相反,它對納稅人來自國外的收益、所得不征稅,即使這個納稅人是本國的公民或居民。按地域稅收管轄權征稅,收入來源受發(fā)生在哪個國家,就在哪個國家征稅,體現(xiàn)了國際間經(jīng)濟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又方便了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為一些國家所接受。

  屬人原則是國家行使政治權力的另一個原則。這個原則認為,一個主權國家可以對它的公民和居民充分行使其政治權力,而對屬于其他國家的公民或居民就不能行使政治權力了。它所考慮的是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而不是收入所得的來源地。以國籍為例,奉行屬人原則的國家可以給予本國人所生的子女以本國國籍,而不論其出生于何國。

  同樣道理,奉行屬人原則的國家在確立稅收管轄權時,可以對本國的公民或居民取得的收益征稅,即使這個公民或居民的收入有一部分甚至全部都來源于其他國家,也不例外。而對非本國的公民或居民的收益,不論其來源于國外還是國內,均不征稅。

  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單一行使某種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很少,絕大多數(shù)國家都在同時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情況,是各國行使其主權來維護本國利益的結果。一個國家如果只是單一地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它只能對來源于本國領土范圍的收益、所得征稅,而對本國居民或公民來源于其他國家的收益和所得就不能征稅了,這樣就喪失了本國的一部分財權利益,而原因就是這個國家沒有行使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反過來說,一個國家如果只是單一地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或公民稅收管轄權,它可以對本國的居民或公民來自全世界范圍的收益、所得征稅,但對于其他國家的居民或公民來源于本國領土范圍內的收入和所得就不能征稅了。

  對來源于本國領土內的收益征稅,本來是國際公認的國家權力,而單一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或公民稅收管轄權卻未因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而喪失了本國應得的一部分財權利益。因此,為了維護各自國家的財權利益,避免不應有的損失,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在行使某種稅收管轄權的同時,也行使另一種稅收管轄權,出現(xiàn)了被稱為“兩權并用”或“三權并用”的現(xiàn)象。

  各主權國家對稅收管轄權的規(guī)定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相互之間的差異,形成某些重疊和漏洞,這使得國際避稅成為可能。一般來說,稅收管轄權的差異會造成以下重疊和漏洞,使跨國納稅人有機可乘。

  1.兩個主權國家同時行使居民居住管轄權造成的跨國納稅人納稅的躲避

  各個實行居民居住管轄權的國家,在各自稅法中對自然人和法人有不同的確定標準。譬如對自然人居住地位的確定,有的國家采取住所標準,即在該國擁有住所;有的國家采取時間標準,即居住時間超過一定期限為準,還有的國家采取意愿標準,即根據(jù)納稅人的意愿確定是否為本國居民。在確定法人居民地位時,有的國家采取登記注冊標準,即凡在本國登記注冊的外國法人都視為本國法人居民;有的國家采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即總機構設在哪國就為哪國法人居民,因此,跨國納稅人就有可能同時處于兩個有關國家的稅收管轄權之內。這樣,跨國納稅人也有可能同時避開兩個有關國家的納稅義務。當兩個有關國家(如德國和日本)同時以往所標準確定納稅人身份時,跨國納稅人若在兩個國家均有住所,就會導致雙重納稅,若在兩國均無住所,便可同時躲避兩國納稅義務;當一國以時間標準確定納稅人身份時,納稅人可采取不使自己停留時間超過一定量問個月、半年或一年),就可躲避納稅;當一國實行注冊標準,另一國實行總機構標準確定法人納稅身份時,跨國納稅人可以根據(jù)有關國家非選擇的標準設置總機構和登記注冊,以達到有效避稅的目的。這些方法表明,在實行居民居住管轄權的國家里,居民居住管轄權也因具體確定的標準不同而產(chǎn)生稅收管轄的真空地帶,從而使跨國納稅人利用其不同實現(xiàn)避稅。因為國與國之間的稅收管轄權銜接得天衣無縫,幾乎是天方夜譚。

  2.兩個國家同時實行稅收管轄權造成的跨國納稅躲避

  同時實行稅收地域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往往對所得來源地有不同的規(guī)定,譬如,在對待同一筆所得而涉及兩個國家時,一個國家可能因為這筆所得的支付者是在本國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對這筆所得征稅,或因該筆所得的支付者不是本國自然人或法人而放棄對這筆所得征稅,另外一個國家則可能因為這筆所得的獲得者是本國自然人和法人而對這筆所得征稅,或因該筆所得的獲得者不是本國自然人和法人而放棄對這筆所得征稅。這樣當兩國同時認定該筆所得的支付者和獲得者屬于各自的納稅自然人或法人時,這筆所得就承受了雙重的納稅義務;當兩國認為這筆所得的支付者和獲得者不屬于本國的納稅自然人或法人時,就形成了稅收真空地帶,該筆所得就躲避了納稅義務。例如,英國公民勃朗發(fā)明了汽輪機葉片,他把這項發(fā)明轉讓給卡塔爾一家公司。勃朗作為專利所有者獲得了4.75萬美元的技術轉讓費。由于勃朗不是卡塔爾公民或居民,不必向卡塔爾政府納稅。之后,他又將其在英國的住所賣掉,到香港定居。當英國政府要求他補稅時,他以香港居民身份拒絕補稅,而香港實行的單一地域稅收管轄權又無法對勃朗征稅。結果,這筆技術轉讓費未負擔任何稅款,成為合理避稅的典例。

  3.兩個國家實行不同稅收管轄權造成的跨國納稅人納稅的躲避

  譬如A國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B國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這時B國的居民就會由于從A國獲得收入而成為雙重納稅人。相反,A國的居民從B國取得的收入就會躲避所有納稅義務。同樣,假如A國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B國實行公民稅收管轄權,B國的公民也會因從A國獲得收入而成為雙重納稅人,但A國的公民從B國取得收入,也會躲避納稅義務。

  總之,利用有關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差異進行合法避稅,這是跨國納稅人夢寐以求的事情。為此,就要精通有關國家的稅收法規(guī)及一些規(guī)定,乘虛而入。

  三、差別較大的稅收制度

  各國之間存在著稅收差別,才使納稅人實現(xiàn)國際避稅的企圖成為可能。如果各國稅制完全相同,國際避稅的可能性就會化為烏有。各國政府對稅收要素(納稅人、納稅對象、稅率、征管方式等)所作的各種具體規(guī)定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從而成為跨國避稅的核心所在??鐕{稅人如果掌握這些差異,往往會使避稅成功。

  1.各國稅種(課稅對象)和征收范圍(稅目)的差別

  各國稅法中規(guī)定的稅種和各種稅的征收范圍存在著明顯的差別,這種差別不僅表現(xiàn)在稅種名稱上,而且表現(xiàn)在稅種形式上。譬如對“法人所得”課稅,有的國家稱為“法人稅”,有的國家稱為“法人所得稅”,有的國家則與對個人所得課稅放在一起稱“所得稅”。有的稅種在一些國家根本不存在,有的所得在一些國家不屬于納稅范圍,例如像“法人所得”,在巴哈馬、百慕大根本不需交稅。因此,對跨國納稅人來說,只了解各國對課稅對象所采取的一般分類還不夠,還應具體掌握某一課稅對象所擁有的全部內容。就多數(shù)國家而言,課稅對象的規(guī)定是一回事,具體情況往往又是另一回事。各國政府制定的所得稅法對課稅對象及計算、各種扣除等均有十分詳細的說明,有的國家的補充說明多達上百頁,基本上每一類納稅企業(yè)和納稅個人都可以從中發(fā)現(xiàn)適合自己的規(guī)定及說明,否則,如果忽視掌握有關納稅的全面情況,連維護納稅者的合法權益都做不到,就更談不上避稅了。

  2.稅率上的差異

  稅率上的差異就是同一數(shù)量的應稅收入或應稅金額在不同國家所承受的不同稅率。如果簡單地比較一下各國的所得稅稅率表,就會發(fā)現(xiàn)這方面存在著巨大差異。有的國家最高稅率可達15%,有的國家則不超過35%。

  例如,A國實行30%的比例稅率,B國實行5%至55%的超額累進稅率,C國實行5%至55%的超額累進稅率,當納稅人收入為70萬元時,A、B、C三國的應稅總額分別為:

  A國:70萬元×30%=21萬元

  B國:(70-50)×55%+(50-20)×50%+(2-10)×40%+(10-5)×15%+5×5%=31(萬元)

  C國:(7-50)×55%+(5-40)×35%+(40-30)×25%+(30-20)×20%+(20一10)×15%+(10-5)×10%+5×5%=21.25(萬元)

  顯然,A國和C國的納稅額明顯低于B國。弄明白這種稅率背后掩蓋的差異之后,納稅人就不難作出正確的選擇。

  3.各種各樣的稅收減免措施

  許多國家,尤其是發(fā)展中國家,為了吸引外資,稅法中有許多稅收減免措施。這些國家的情況不同,減免稅收的具體措施也不相同。有些國家為廠有效地鞏固自己在國際社會中稅收地位的優(yōu)勢,常常不惜代價進行競爭,為跨國納稅者提供各種稅收優(yōu)惠措施。實行稅收優(yōu)惠的結果,使實際稅率大大低于名義稅率,導致跨國避稅良機大大增加。由于稅收優(yōu)惠是以稅法的形式公開出現(xiàn)的,因而對它的利用也自然是合法的,理所當然地受到保護。各國在稅收優(yōu)惠(稅率的高低,免稅期的長短,折舊提取的快慢)的具體規(guī)定上千差萬別,這為跨國納稅人選擇從事活動的國家和地區(qū)奠定了基礎。在各種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稅率低、優(yōu)惠多的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吸引力就大,反之則小。

  綜上所述,沉重的稅負,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和差別很大的各國稅制,使避稅逐漸發(fā)展成為一種重要的國際化的現(xiàn)象。在這一過程中,為了避免過大的風險,越來越多的法人和自然人都非常精心地研究有關國家的稅法和行政慣例,以尋找漏洞,用合法方式避稅,以減輕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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