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法律知識——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請求上一級稅務機關予以糾正;上一級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下級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議,并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下級稅務機關補正。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1.稅務行政復議的特點和作用
一般看來,稅務行政復議與其他行政復議比較,有如下特點:
?。?)以稅務爭議為處理對象。所謂稅務爭議是指國家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稅收征納的過程中,就稅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產生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的處理對象就是稅務爭議,沒有稅務爭議就無須復議。稅務行政復議的任務就是解決爭端,糾正下級稅務機關錯誤或不正當的稅務處理決定,或者維持稅務機關的正確處理決定,從而保證各級稅務機關正確行使征稅權和行政處罰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和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以納稅人、代征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征稅決定和違章處理決定為前提。它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一是稅務機關已作出某種處理決定,如果稅務機關尚未作處理或未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就不能提起復議,因為此時尚不存在爭議對象。二是當事人對原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認為該處理決定全部或部分違法或不當。三是稅務機關的原處理決定是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是稅務機關征稅或處罰決定的承受者,無權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提起復議。同時,只有稅務機關在執(zhí)法活動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行政復議受理的范圍。納稅人對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持有異議時,只能依照行政程序提請制定機關研究、修改,但不能申請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根據申請進行。當事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復議的法定程序。稅務行政復議只能由當事人提起,至于上級稅務機關在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可按照行政監(jiān)督程序糾正下級稅務機關的原處理決定,但不適用稅務行政復議程序。
?。?)稅務爭議的復議審理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稅務行政復議機構不是國家專門的司法機關,也不是獨立的機構,而是設置在稅務機關內部的一個專門的審理部門,它代表本級稅務機關行使復議權,并與原處理機關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
(5)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及審理都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稅務行政復議不公開審理,不需當事人在場,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進行調查、勘驗,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后,審理以書面形式進行,以調解為原則。復議機關的復議裁決是依據行政權力作出的,它一經作出,就具有確定性,不經過法定程序不能改變或撤銷。
?。?)稅務行政復議不一定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除了某些必經復議外,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6條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和稅務機關發(fā)生稅務爭議時,既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的看來,稅務行政復議有利于稅務機關依法治稅,也為納稅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定申訴渠道。
2.納稅人如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是納稅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納稅人要用好這一權利,就需掌握申請復議的各項程序。
?。?)受理復議的范圍。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公民組織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復議: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①征收稅款行為。征收稅款行為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guī)定,向納稅人收繳稅款的行為,征收稅款行為不包括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能交基金、預算調節(jié)基金、教育附加以及各地政府或其他部門委托稅務機關代征的各種稅費。②加收滯納金行為。加收滯納金行為是指由于納稅人拖欠稅款而對納稅人加收的利息性質的滯納金的行為。它不在罰款的范圍之內。③審批出口退稅及加收多退稅款占用金行為。出口企業(yè)對稅務機關不予退稅或退稅數額有異議時,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加收多退稅款占用金是指由于出口企業(yè)過失而造成實際退稅款大于應退稅款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退回多退稅款。逾期不退的,從期限之日算起,對多退稅款按日加收0.5%的占用金。出口企業(yè)若對稅務機關加收多退稅款占用金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2)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罰款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反稅法規(guī)定的行為,如不按期進行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等進行的經濟懲罰。當事人若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②沒收非法印制、出售、轉讓發(fā)票的所得。這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對非法印刷、出售、轉讓發(fā)票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收入予以沒收的行為。③停止出口退稅權。具體指出口企業(yè)虛報出口產品價格和采取偽造、涂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退稅,情節(jié)嚴重的,除按規(guī)定處罰外,可由國家稅務總局處以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停止退稅期間,不論是其自營出口還是代理出口,一律不予退稅并停開“代理出口產品證明”,出口企業(yè)若對國家稅務總局停止其出口退稅權的決定不服,可以按規(guī)定申請復議。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①吊銷稅務登記證。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可以收繳其稅務登記證,當事人若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②收回所發(fā)各類票證。主要是因納稅人違反發(fā)票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收回所發(fā)統一發(fā)票等票證。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③扣押、查封納稅人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和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采取以上的強制措施的依據是《稅收征管法》?!抖愂照鞴芊ā返?6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前,責令納稅人按期繳納應納稅款或采取強制納稅等保全措施,若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強制行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4)稅務機關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行為。這種行為不是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的行為,而是委托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繳行為也是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5)納稅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證和購領發(fā)票,稅務機關拒絕領發(fā)稅務登記證、拒絕發(fā)售發(fā)票或者不予答復的,也是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稅務機關受理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對上述列舉的行政行為的補充,也是對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稅務機關必須受理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概括。
?。?)向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納稅人若不服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應向誰申訴呢?為了保證稅務行政復議工作有序地進行,防止復議審理過程中出現交叉重復或互相推諉等現象,確保申請人知道向哪個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了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機構。
1)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稅務直屬分局、稅務所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復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受理。這里,派出機構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法規(guī)中明確規(guī)定了派出機構的具體權限;二是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以自己的名義”的主要標志就是有自己的公章。派出機構如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對其行政行為不服就不能向設立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提起復議,而應向設立派出機構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
2)對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作出的代征、代扣、代繳稅款行為不服而申請的復議,由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受理。這是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法律責任方面,受委托的代征、代扣、代繳人的行為可視為委托稅務機關的行為。因此,納稅人申請復議時,應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
3)納稅人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及國家稅務直屬征收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直屬進出口稅管理處作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
總體上講,納稅人應向作出上述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一般不能越級申請。
?。?)誰有權力申請行政復議。按照1991年9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的《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是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人、代征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為了確保納稅人的權益不受侵犯和得以保證,還具體規(guī)定了如下事項:
1)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復議。
2)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
3)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和組織,經復議機關批準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提起申請應以如下名義進行:
1)法人應以法人的名義,由法定代表人提起復議申請。
2)不是法人的私營企業(yè)主及個體工商戶以工商和稅務登記的戶主(業(yè)戶)名義提起復議申請。
3)個人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推舉的負責人提起復議申請,推舉合伙負責人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合伙負責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代表全體合伙人。
4)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可以其總機構或自身的名義提起復議申請。
5)臨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復議申請。
6)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應以其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提起復議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征管法》第57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從法律上明確了稅務代理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
?。?)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備條件。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復議申請是無效申請?!抖悇招姓妥h規(guī)則》對申請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1)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如前所述,只有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復議的受理范圍。所謂“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指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已產生了侵犯的事實,即增加了納稅人的義務或侵犯了其權利。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換句話說,復議申請的被申請人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這里指申請人應寫明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錯誤;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權益(包括具體數額,具體應該如何糾正,以及認為錯誤或予以糾正的事實根據)。如果復議請求不明確、具體,事實根據含糊不清,都難以進行復議審理。
4)屬于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復議的范圍。凡是超過復議受理范圍的申請,都屬于無效申請。例如,對稅務機關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認為構成偷稅抗稅罪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的請求,移送行為不服的申請,都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的管轄范圍。申請復議只能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不能向其他稅務機關提出。不符合復議管轄的超級申請都是無效申請。
6)在申請人提起復議申請前,須先按稅務機關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納稅人先應按稅務機關的決定執(zhí)行,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清,否則,復議申請將作為無效申請而不予受理。
7)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外國組織在申請復議前,也應按稅務機關決定的數量限期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
8)復議申請必須在法定的復議申請期限內提出?!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鶙l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先按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另外,《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清除的十日之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是不準許由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決定。
(5)申請復議要遞交復議申請書。納稅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應向有關稅務機關遞交書面復議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或者是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屬于法人的企業(yè)、單位或組織,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其他人在法律職責上都不能代表該單位。
2)申請人的工商、稅務登記的有關情況(包括經濟性質及經營范圍)。寫明當事人的工商和稅務登記情況,有助于確定申請人的法律地位,為復議審理提供法律依據。
3)被申請人名稱、地址。這里的被申請人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4)申請人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具體是指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有什么樣的錯誤,其事實根據以及糾正要求。
5)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應注明是否已執(zhí)行原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寫明這一內容,是便于審理機關確定申請人要求復議的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實施。
6)提出申請的日期。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復議申請書未載明上述內容之一的,復議機關應當把復議申請書發(fā)還申請人,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在規(guī)定限期內補正的,復議機關應當書面告之從收到補正答復之日起受理復議,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沒有申請。
申請人在遞交了復議申請書后,對復議機關的實地調查、聽證要積極配合,在法定的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即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稅務行政復議認為其要求合理,裁決停止執(zhí)行的。還有如下問題也是申請人應注意的:
1)申請人在接到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在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同意并撤回復議申請的,經過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應由申請人記明撤回申請日期、簽名或蓋章。但是,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再申請復議。
3)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審理一般作出如下復議決定:①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決定維持原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②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由被申請人補正。③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責,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④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稅務行政復議的特點和作用
一般看來,稅務行政復議與其他行政復議比較,有如下特點:
?。?)以稅務爭議為處理對象。所謂稅務爭議是指國家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稅收征納的過程中,就稅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產生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的處理對象就是稅務爭議,沒有稅務爭議就無須復議。稅務行政復議的任務就是解決爭端,糾正下級稅務機關錯誤或不正當的稅務處理決定,或者維持稅務機關的正確處理決定,從而保證各級稅務機關正確行使征稅權和行政處罰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和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以納稅人、代征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征稅決定和違章處理決定為前提。它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一是稅務機關已作出某種處理決定,如果稅務機關尚未作處理或未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就不能提起復議,因為此時尚不存在爭議對象。二是當事人對原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認為該處理決定全部或部分違法或不當。三是稅務機關的原處理決定是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是稅務機關征稅或處罰決定的承受者,無權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提起復議。同時,只有稅務機關在執(zhí)法活動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行政復議受理的范圍。納稅人對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持有異議時,只能依照行政程序提請制定機關研究、修改,但不能申請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根據申請進行。當事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復議的法定程序。稅務行政復議只能由當事人提起,至于上級稅務機關在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可按照行政監(jiān)督程序糾正下級稅務機關的原處理決定,但不適用稅務行政復議程序。
?。?)稅務爭議的復議審理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稅務行政復議機構不是國家專門的司法機關,也不是獨立的機構,而是設置在稅務機關內部的一個專門的審理部門,它代表本級稅務機關行使復議權,并與原處理機關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
(5)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及審理都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稅務行政復議不公開審理,不需當事人在場,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進行調查、勘驗,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后,審理以書面形式進行,以調解為原則。復議機關的復議裁決是依據行政權力作出的,它一經作出,就具有確定性,不經過法定程序不能改變或撤銷。
?。?)稅務行政復議不一定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除了某些必經復議外,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6條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和稅務機關發(fā)生稅務爭議時,既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的看來,稅務行政復議有利于稅務機關依法治稅,也為納稅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定申訴渠道。
2.納稅人如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是納稅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納稅人要用好這一權利,就需掌握申請復議的各項程序。
?。?)受理復議的范圍。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公民組織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復議: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①征收稅款行為。征收稅款行為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guī)定,向納稅人收繳稅款的行為,征收稅款行為不包括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能交基金、預算調節(jié)基金、教育附加以及各地政府或其他部門委托稅務機關代征的各種稅費。②加收滯納金行為。加收滯納金行為是指由于納稅人拖欠稅款而對納稅人加收的利息性質的滯納金的行為。它不在罰款的范圍之內。③審批出口退稅及加收多退稅款占用金行為。出口企業(yè)對稅務機關不予退稅或退稅數額有異議時,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加收多退稅款占用金是指由于出口企業(yè)過失而造成實際退稅款大于應退稅款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退回多退稅款。逾期不退的,從期限之日算起,對多退稅款按日加收0.5%的占用金。出口企業(yè)若對稅務機關加收多退稅款占用金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2)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罰款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反稅法規(guī)定的行為,如不按期進行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等進行的經濟懲罰。當事人若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②沒收非法印制、出售、轉讓發(fā)票的所得。這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對非法印刷、出售、轉讓發(fā)票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收入予以沒收的行為。③停止出口退稅權。具體指出口企業(yè)虛報出口產品價格和采取偽造、涂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退稅,情節(jié)嚴重的,除按規(guī)定處罰外,可由國家稅務總局處以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停止退稅期間,不論是其自營出口還是代理出口,一律不予退稅并停開“代理出口產品證明”,出口企業(yè)若對國家稅務總局停止其出口退稅權的決定不服,可以按規(guī)定申請復議。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①吊銷稅務登記證。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可以收繳其稅務登記證,當事人若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②收回所發(fā)各類票證。主要是因納稅人違反發(fā)票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收回所發(fā)統一發(fā)票等票證。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③扣押、查封納稅人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和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采取以上的強制措施的依據是《稅收征管法》?!抖愂照鞴芊ā返?6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前,責令納稅人按期繳納應納稅款或采取強制納稅等保全措施,若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強制行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4)稅務機關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行為。這種行為不是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的行為,而是委托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繳行為也是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5)納稅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證和購領發(fā)票,稅務機關拒絕領發(fā)稅務登記證、拒絕發(fā)售發(fā)票或者不予答復的,也是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稅務機關受理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對上述列舉的行政行為的補充,也是對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稅務機關必須受理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概括。
?。?)向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納稅人若不服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應向誰申訴呢?為了保證稅務行政復議工作有序地進行,防止復議審理過程中出現交叉重復或互相推諉等現象,確保申請人知道向哪個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了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機構。
1)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稅務直屬分局、稅務所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復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受理。這里,派出機構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法規(guī)中明確規(guī)定了派出機構的具體權限;二是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以自己的名義”的主要標志就是有自己的公章。派出機構如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對其行政行為不服就不能向設立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提起復議,而應向設立派出機構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
2)對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作出的代征、代扣、代繳稅款行為不服而申請的復議,由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受理。這是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法律責任方面,受委托的代征、代扣、代繳人的行為可視為委托稅務機關的行為。因此,納稅人申請復議時,應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
3)納稅人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及國家稅務直屬征收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直屬進出口稅管理處作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
總體上講,納稅人應向作出上述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一般不能越級申請。
?。?)誰有權力申請行政復議。按照1991年9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的《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是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人、代征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為了確保納稅人的權益不受侵犯和得以保證,還具體規(guī)定了如下事項:
1)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復議。
2)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
3)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和組織,經復議機關批準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提起申請應以如下名義進行:
1)法人應以法人的名義,由法定代表人提起復議申請。
2)不是法人的私營企業(yè)主及個體工商戶以工商和稅務登記的戶主(業(yè)戶)名義提起復議申請。
3)個人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推舉的負責人提起復議申請,推舉合伙負責人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合伙負責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代表全體合伙人。
4)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可以其總機構或自身的名義提起復議申請。
5)臨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復議申請。
6)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應以其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提起復議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征管法》第57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從法律上明確了稅務代理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
?。?)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備條件。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復議申請是無效申請?!抖悇招姓妥h規(guī)則》對申請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1)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如前所述,只有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復議的受理范圍。所謂“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指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已產生了侵犯的事實,即增加了納稅人的義務或侵犯了其權利。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換句話說,復議申請的被申請人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這里指申請人應寫明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錯誤;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權益(包括具體數額,具體應該如何糾正,以及認為錯誤或予以糾正的事實根據)。如果復議請求不明確、具體,事實根據含糊不清,都難以進行復議審理。
4)屬于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復議的范圍。凡是超過復議受理范圍的申請,都屬于無效申請。例如,對稅務機關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認為構成偷稅抗稅罪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的請求,移送行為不服的申請,都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的管轄范圍。申請復議只能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不能向其他稅務機關提出。不符合復議管轄的超級申請都是無效申請。
6)在申請人提起復議申請前,須先按稅務機關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納稅人先應按稅務機關的決定執(zhí)行,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清,否則,復議申請將作為無效申請而不予受理。
7)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外國組織在申請復議前,也應按稅務機關決定的數量限期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
8)復議申請必須在法定的復議申請期限內提出?!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鶙l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先按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另外,《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清除的十日之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是不準許由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決定。
(5)申請復議要遞交復議申請書。納稅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應向有關稅務機關遞交書面復議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或者是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屬于法人的企業(yè)、單位或組織,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其他人在法律職責上都不能代表該單位。
2)申請人的工商、稅務登記的有關情況(包括經濟性質及經營范圍)。寫明當事人的工商和稅務登記情況,有助于確定申請人的法律地位,為復議審理提供法律依據。
3)被申請人名稱、地址。這里的被申請人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4)申請人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具體是指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有什么樣的錯誤,其事實根據以及糾正要求。
5)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應注明是否已執(zhí)行原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寫明這一內容,是便于審理機關確定申請人要求復議的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實施。
6)提出申請的日期。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復議申請書未載明上述內容之一的,復議機關應當把復議申請書發(fā)還申請人,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在規(guī)定限期內補正的,復議機關應當書面告之從收到補正答復之日起受理復議,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沒有申請。
申請人在遞交了復議申請書后,對復議機關的實地調查、聽證要積極配合,在法定的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即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稅務行政復議認為其要求合理,裁決停止執(zhí)行的。還有如下問題也是申請人應注意的:
1)申請人在接到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在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同意并撤回復議申請的,經過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應由申請人記明撤回申請日期、簽名或蓋章。但是,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再申請復議。
3)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審理一般作出如下復議決定:①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決定維持原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②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由被申請人補正。③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責,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④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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