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ǎn)業(yè)的稅收籌劃——設立銷售公司以減輕稅負

來源: 編輯: 2004/05/08 11:26:01 字體:
    一些房地產(chǎn)公司也可以根據(jù)自身情況采用此法。下面將通過一簡化案例來說明。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果開發(fā)商采用的價格有兩種:

    1.可供銷售的普通標準住宅以14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6.96的萬元,增值率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稅,凈賺233.04萬元。

    2.若以15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萬元,增值率為28.48%,應納99.7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凈賺232.75萬元。如果開發(fā)商將銷售部門獨立出來,設立一個房屋銷售公司,房屋開發(fā)公司將住房以1400萬元的售價賣給銷售公司,而后由銷售公司再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出,當開發(fā)公司賣給銷售公司時,由于其增值率為19.97%,小于20%免納土地增值稅。當銷售公司以1500萬元售出時,扣除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合計:1500×5%×(1+7%+3%)=82.5萬元,從利益集團看,可獲得250萬元的利潤,比籌劃前增加17.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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