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與反避稅——國際避稅方式(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09 11:12:45 字體:
  五、幾種方式的結合

  跨國納稅人的避稅通過是幾種方法交叉并用。從納稅主體同納稅客體的結合看,主要有4種基本的結合方式:

  1.人的流動與資產(chǎn)的流動相結合

  個人或法人連同其全部或部分收入來源或資產(chǎn)移居出境,一般可以避免本國的稅收。實行人員和資產(chǎn)流動避免的一個先決條件是納稅人及其擁有的資本、財物等享有充分或一定的流動自由,在國家管制甚嚴、自由度不高的國家,此種方法實現(xiàn)的可能性較小。

  2.人的流動與資產(chǎn)的非流動相結合

  當納稅人游離子不同國度之間,而其資產(chǎn)卻保留在某一國境內時,就構成了人員流動和資產(chǎn)的非流動。這種方式的優(yōu)越性在于,納稅人可將其資產(chǎn)置放于某一低稅國或低稅區(qū)。同時,納稅人還可將其活動安排在低費用區(qū)。但用這種方法避稅較為罕見。因為一個自然人移居,通常會結束在原居住國內的工作,而在新居住國開始新的工作。而一個法人移居出境,則要帶走它的營業(yè)。這就意味著他們的主要收入來源和資產(chǎn)已一同遷出。如果在移出國留下部分資產(chǎn),那么,他們在移出國對留下資產(chǎn)的收入仍要負納稅義務。

  3.人的非流動和資產(chǎn)的流動相結合

  這是一種十分重要的跨國避稅方法,它的內容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納稅人通過轉移利潤或收入的方式避稅。收入、利潤、資本的跨國移動是當今經(jīng)濟發(fā)展的一個十分普通的現(xiàn)象。從本質上講,收入、利潤、資本的跨國移動與跨國避稅并沒有什么天然聯(lián)系,二者并不等同。然而在事實上,這種收入、利潤、資本的跨國移動確實為跨國避稅創(chuàng)造了條件。譬如收入、利潤、資本從高稅區(qū)轉移到低稅區(qū)或從納稅區(qū)轉移到國際避稅地、自由港、這種轉移都構成了事實上的避稅。第二種是納稅人通過建立“基地公司”方式避稅,“基地公司”是指一個對國外收入不征稅或少征稅的國家或地區(qū)建立公司,該公司的主要業(yè)務并木發(fā)生在該國,而是以公司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的名義在國外從事和進行。當其國外收入?yún)R回該公司時,可以不履行或少履行納稅義務。顯然,“基地公司”具有避稅地的某些性質,它通過公司內部的業(yè)務及財務往來,很容易實現(xiàn)跨國避稅。

  4.人的非流動與資產(chǎn)非流動結合

  這是一種利用短期居留在國外,而將取得的收入既不在收入來源國納稅,也不在居住國納稅的避稅方法。這種方法主要是利用各國稅收管轄權的差異尋找“真空地帶”,打“擦邊球”,其避稅數(shù)額一般不大,但要堵塞卻不容易。

  六、國際避稅計劃

  國際避稅計劃是指跨國納稅人為了避稅而制定的計劃。

  由于稅收負擔的輕重對國際性經(jīng)營關系重大,所以越來越多的跨國納稅人精心研究各國稅收制度間的差異及法律上的漏洞,以合法的方式逃避稅收,減免稅負。許多精通國際稅收事務的職業(yè)稅收顧問為納稅人在稅務當局沒盯緊的地方打開一條條通道,并逐漸使這項業(yè)務專門化。他們聚集在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為客戶逃避國際稅收提供咨詢服務,獻計獻策。

  國際避稅計劃可以在許多方面為跨國納稅人提供避稅方式的選擇。諸如:一個跨國公司在國外應采用哪一種最有效的經(jīng)營方式來減少稅收,是設立分公司好,還是設立子公司好。如果設立一家子公司,是獨資好,還是合資好?;蛘呒炔辉O分公司,也不設子公司,而是設“常設機構”更有利;一個跨國公司內各聯(lián)屬企業(yè)的收入和費用應如何安排,怎樣才能在不觸犯稅收法規(guī)的前提下,通過設計最優(yōu)的內部價格,把收入多安排在低稅國,費用多安排在高稅國;一個跨國公司應如何充分利用各相關國家稅法中的減免優(yōu)惠條款,來減輕稅負,這些都屬于國際避稅計劃所研究的問題。舉例如下。

  1.選擇低稅點

  許多國家稅法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的營業(yè)利潤不按公司征稅,而按各個合伙人征稅。

  假定某個納稅人A經(jīng)營一家水果商店,年盈利2萬美元。該商店如按合伙人課征個人所得稅,稅率40%,納稅人A可凈得稅后利潤12000美元(即$20000-$20000×40%)。這家商店如按公司課征所得稅,稅率30%,稅后利潤1 4000美元全部作為股息分配,納稅人A還要再交一道個人所得稅5600美元(即$14000×40%)。這樣,他凈得稅后利潤只有8400美元。與前者相比,多負擔所得稅款3600美元(即$11600-$8000)。面對這一現(xiàn)實,專家們可以告訴A不要作出組織公司的決定。

  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不管考慮得如何周全,稅收負擔在木同納稅人、不同征稅對象之間,總有安排失當之處,這就給納稅人提供一個選擇的余地。

  2.利用稅收優(yōu)惠待遇

  世界各國都規(guī)定有各種稅收優(yōu)惠政策,諸如差別稅率,虧損結轉等,納稅人如何利用優(yōu)惠待遇上大有文章可作。

  例如,一個跨國公司可以通過買進低稅國被清盤的虧損企業(yè),來減輕稅負。假定某高稅國的A公司原應稅所得5000萬元,所得稅率60%,應征所得稅3000萬元。某低稅國的B公司虧損1000萬元,A公司支付500萬元將B公司購進,做為A公司的子公司。在兩公司所得匯總計算后,所得稅可以少交600萬元。減去購進支付的500萬元,A公司還可凈得100萬元。即A公司在這次購買中,獲得了相當于500萬元資產(chǎn)的一家公司,但其分文未付,反而還得到100萬元收益。

  算式如下:

  A公司原應稅所得:5000萬元;

  減B公司虧損額:1000萬元;

  避稅收益:1000萬元×60%=600萬元;

  支付購進B公司投資:500萬元;

  凈收入:100萬元;

  通過這種選擇,納稅人少繳了稅款。

  又如:A先生是日本居民,在避稅港某國設立一家X公司,并擁有該公司40%的股份。另外60%的股權由B、C、D各擁有20%,B、C先生非日本居民,D為日本居民。依據(jù)日本稅法規(guī)定,設在避稅港的公司企業(yè),如50%以上的股權由日本居民所擁有,這家公司的稅后利潤即使沒有作為股息匯回日本,也要申報合并計稅。而A、D兩先生的股權均未超過法定的50%,結果享受到了稅收優(yōu)惠。

  七、濫用稅收協(xié)定

  濫用稅收協(xié)定以逃避稅收的手法有多種多樣,大體上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

  1.設置直接的傳輸公司

  假設A國H公司有來源于C國N公司的股息收入,但A、C兩國尚未建立稅收協(xié)定關系。

  A國H公司又在B國組建一家公司M.C國N公司的股息可先支付給B國的M公司,M公司再轉付給A國的H公司。M公司組建的真正動因不是出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實際需要,而是為了利用B、C和A、B兩個稅收協(xié)定,遷回B國取得在C國本來得不到的稅收利益。在這種情況下,B國的M公司便被看作是一家濫用稅收協(xié)定的傳輸公司。

  2.設置腳踏石式的傳輸公司

  這一手法與第一類的假設基本相同。A國與B國,B國與C國締結有雙邊稅收協(xié)定,A國與C國無協(xié)定關系。所不同的是,B國規(guī)定M公司支付給A國H公司的投資所得允許作為公費用扣除,并按常稅率課稅征預提稅。這時A國H公司可以在A國有締約關系并提供減免預提稅優(yōu)惠的D國組織一家P公司。A國H公司取得來源于C國(非締約國)N公司的投資所得,可以先從N公司支付給B國的M公司,再轉付給D國P公司,拐了一個更大的彎,同樣可以得到協(xié)定提供的兩方面優(yōu)惠。其一方面是M公司的計稅所得可以大量地扣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傭金報酬等支出,另一方面M公司在B國繳納的預提稅又可以在D國得到抵負;D國向A國H公司支付的收入還可以享受協(xié)定提供的按限定低稅率課稅的好處。國際上把D國P公司一類的第二道的傳輸公司稱為腳踏石的傳輸公司。

  3.設置外國低股權的控股公司

  許多國家對外締結雙邊稅收協(xié)定都明確規(guī)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向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可享受協(xié)定優(yōu)惠的必要條件是該公司由外國投資者控制的股權不得超過一定比例(譬如全部股權的25%以上)。這樣,非締約國的居民公司可以精心組建外國低股權的控股公司(<25%),以獲得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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