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額核算的消費稅避稅籌劃案例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04 11:41:04 字體:
  當適用增值稅的課稅對象同時計征消費稅時,應征消費稅的銷售額中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率或征收率)

  例.某日化廠銷售給某批發(fā)商價值5000元的化妝品(消費稅稅率30%,增值稅稅率17%),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銷項稅額726.5元[5000十(1十17%)×17%],則:

  應稅消費品銷售額=5000十(1十17%)=4273.5(元)

   應納消費稅=4273.5×30%=128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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