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對于企業(yè)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行為,視同銷售貨物,需計算繳納增值稅。另外,企業(yè)的混合銷售,以物易物行為也屬于視同銷售行為的范疇,以下將對它們進行分別介紹。
對于某些視同銷售的行為,如對外投資,實際上不是一種銷售行為,企業(yè)不會由于對外投資而取得銷售收入,增加現金流量。因此,會計核算中不作為銷售處理,按成本轉賬。但需要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因此,計算繳納的增值稅仍然作為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中的“銷項稅額”專欄。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或作為集體福利的,也應視同銷售計算應交增值稅。因為這些貨物當初購進時根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入了“進項稅額”,待由以后的銷項稅額抵扣,但由于這些貨物使用時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這部分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不能由其他銷項稅額抵扣,而應由非應稅項目或集體福利負擔。因此,會計核算時,按照視同銷售計算出銷項稅額記入有關科目(如長期股權投資、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營業(yè)業(yè)外支出等)的借方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的貸方。舉例說明如下:
[例]甲公司2004年9月用原材料對乙公司投資,雙方協議按成本作價。該批原材料的成本760萬元,計稅價格為800萬元。假如該原材料的增值稅率為17%.根據上述經濟業(yè)務,甲公司與乙公司分別作如下會計處理:
?。?)甲公司:
對外投資轉出原材料應計納的銷項稅額=800萬*17%=136萬
借:長期股權投資—南方公司 8 960 000
貸:原材料 7 6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360 000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原材料投資時,視同購進處理
借:原材料 7 6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 360 000
貸:實收資本 8 96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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