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返利券促銷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來源: 編輯: 2006/10/17 14:45:28 字體:

  現(xiàn)在商場的促銷手段五花八門,如顧客購買了一定金額的商品后,商場給予顧客一定金額的返利券(或稱“購物券”)就是其中之一。對于這種促銷形式,商場究竟應該如何規(guī)范、科學地進行會計處理和稅務籌劃呢?筆者專題談一談這方面的問題。

  一、實務舉例:

  2006年2月中旬,筆者為返利券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去某商場調查,商場財務總監(jiān)向我介紹了如下情況:

  該商場2005年5月1日舉辦了“買三送一”的促銷活動,即顧客購物每滿300元,商場即贈送100元的返利券,5月1日發(fā)放返利券120萬元(實際回收返利券117萬元)。2005年5月該商場實現(xiàn)商品銷售收入3510萬元(含稅價),在回收的返利券中,按商場與商品供應商的約定,商場負擔35.1萬元,供應商負擔81.9萬元。2005年5月末,該商場針對上述業(yè)務做了如下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3393.00萬元

    應付賬款――各商品供應商――應收返利券款 81.90萬元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970.00萬元

      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 504.90萬元

  從上述處理可以看出,返還的返利券由供應商負擔的部分已由商場全額向各供應商收取,商場自己負擔的部分則直接抵減了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5年6月初申報增值稅時,國稅管理部門的同志關注到該商場5月1日的促銷活動,詢問其返利券的帳務處理后認為,商場返還給顧客的返利券應比照非公益性捐贈按視同銷售處理。所以,由商場負擔的部分應補繳增值稅。商場遂在2005年6月補做了如下會計分錄:

  借:經(jīng)營費用――商品促銷費(返利券) 5.10萬元

    貸: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 5.10萬元

  事后,該商場又詢問了其稅務顧問,根據(jù)稅務顧問的建議,該商場在2005年7月又補做了如下帳務處理:

  借:經(jīng)營費用――商品促銷費(返利券) 30.00萬元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0萬元

  另外,筆者還特別對贈送和回收返利券的具體處理情況進行了了解。財務總監(jiān)回答主要有三個關鍵點:

  一是只要顧客5月1日在其商場指定的柜臺消費購物,商場按商品標示價格開具發(fā)票并收款(使用現(xiàn)金和返利券均可),顧客可以憑購物發(fā)票按照每滿300元即贈送100元返利券的標準領取商場贈送的返利券;

  二是在顧客用返利券消費時,商場雖仍按商品標示價格開具發(fā)票,但必須在發(fā)票中注明收取的返利券和現(xiàn)金各是多少,如顧客購買價格為500元的商品,共付現(xiàn)金300元,返利券200元,商場開具的發(fā)票需注明收現(xiàn)金300元,返利券200元,總價500元;

  三是商場在贈送返利券時僅是做好發(fā)放登記記錄,只對回收的返利券進行帳務處理。對顧客用返利券消費的,其收回的返利券部分需全額反映銷售收入,在申報增值稅和所得稅時均不得扣除返利券的金額,其中,對由供貨方負擔的返利券沖減(或掛)供貨方的往來款項,由商場自己負擔的,計入經(jīng)營費用。

  另外,筆者詢問有沒有考慮過其他對企業(yè)更為有利的納稅籌劃方案時,財務總監(jiān)說,目前許多大型商場對返利券促銷均是這樣進行會計和納稅處理的,而且已經(jīng)得到國稅和地稅部門認可,所以,也就沒有多思考其他方案。

  二、問題分析

  筆者針對上述情況多次與國稅和地稅部門的朋友(包括征管和稽查)進行了溝通,他們均承認上述筆者對返利券方面的調查情況屬實,而且比較普遍,同時也承認目前稅法對商場各種促銷行為的規(guī)定尚未健全,有待完善。

  筆者認為上述會計和稅務處理存在如下問題:

  1、給顧客返利券不屬于捐贈行為

  對贈送返利券的行為比照非公益性捐贈按視同銷售處理不妥。筆者認為,“贈送”返利券實際上僅是商場的一種促銷手段,是商場以顧客消費一定金額的商品為前提,以告示顧客的折扣比例(或限額)為標準給予顧客的折扣額,所以,這種行為從本質上講實際上就是折扣銷售,是商家為了鼓勵顧客再次前來購物而采取的促銷手段,不應定性為“贈送”。很顯然,如果顧客沒有在商場消費,商場就不會無緣無故地如此“贈送”。

  因此,對商場返還顧客的返利券應該認定為是給予顧客的折扣或折讓,并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3〕154號)有關折扣額的規(guī)定進行稅務處理。

  2、返利券金額沒有在同一張發(fā)票上注明

  財務總監(jiān)在與筆者討論時強調了這樣的觀點:如果認為贈送返利券是折扣行為,則折扣額已經(jīng)在銷售商品的同一張發(fā)票上注明,如銷售500元的商品,顧客支付了300元現(xiàn)金和200元返利券,商場開具發(fā)票時一定會注明銷售額500元,收現(xiàn)金300元,收返利券200元,這200元商場并沒有收到錢,實際上就是給予顧客的折扣額,因此,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在同一張發(fā)票上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的規(guī)定,應該可以按照扣減折扣額以后的收入申報納稅。

  筆者認為,商場返還的返利券雖屬于折扣額,但這種折扣是由顧客兩次購物的行為來實現(xiàn)的。

  第一次購物時顧客必須全額付款,商場全額開具發(fā)票,發(fā)票上并沒有反映返利券(折扣額),顧客僅是依據(jù)商場規(guī)定的買三送一的標準和其消費的金額取得了一定金額可以在商場消費的返利券,因此,不屬于稅法所規(guī)定的在同一張發(fā)票中注明折扣額的情形。

  第二次購物時,不管顧客購物金額大小,只要所購商品金額大于其所持返利券的面值,就可以憑返利券抵算等額現(xiàn)金(返利券具有代幣券性質),這實際上是對顧客第一次購物后給予折扣額的兌現(xiàn)。此時,商場僅是在發(fā)票上注明收取的現(xiàn)金和返利券各是多少,沒有按扣除折扣額后的差額開票,也無固定的折扣比例(事實上也無法注明折扣比例),仍是全額反映商品的售價,因此,也不屬于稅法所規(guī)定的在同一張發(fā)票中注明折扣額的情形。

  另外,如果認為發(fā)票上注明的返利券金額就是折扣額,則顧客獲取該折扣額的銷售額應該是反映在第一次購物時的發(fā)票上,更何況顧客可能是憑多張購物發(fā)票合并后領取的返利券,所以,折扣額同樣沒有在同一張發(fā)票上注明。

  3、返利券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

  針對返利券影響所得稅的問題,財務總監(jiān)解釋說:他們在調帳時已經(jīng)將返利券補計了銷售收入,沒有違反增值稅和所得稅稅法關于折扣額不得抵減銷售收入的有關規(guī)定,已不存在影響所得稅的問題,更何況地稅稽查人員在檢查后也沒有提出異議,所以商場完全有理由認為稅務部門認可了目前的做法。

  但是,筆者認為,商場給予顧客的折扣額沒有在同一張發(fā)票上注明,不僅是不可以扣減銷售收入計繳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問題,而且,也不可以將折扣額計入經(jīng)營費用稅前扣除。

  所得稅稅法雖然沒有明確返利券的列支渠道,但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準予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中,沒有支付給顧客返利券或購物券等內容,更何況將返利券作為經(jīng)營費用支出也沒有合法的票據(jù)。所以,筆者認為,企業(yè)支付給顧客的返利券不得從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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