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會計網校--正保遠程教育旗下品牌網站

稅務網校

您的位置:正保會計網校 > 正文

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稅問題

2003-04-09 15:04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所謂兼營是指納稅人既從事貨物生產、銷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從事服務性勞務。前者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后者屬于營業(yè)稅的征收范圍。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性勞務。兩者的相同點是,都具有貨物與服務性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它們之間的不同點:兼營強調的是兩類經營項目在同一納稅人經營過程中都客觀存在,而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必然發(fā)生;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就一項銷售行為而言,兩類經營項目都同時發(fā)生。

  按照我國稅法規(guī)定,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分別納稅。即屬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應納增值稅;屬于提供服務性勞務的,應納營業(yè)稅。對不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則一并繳納增值稅,按增值稅的稅率計征稅款。分別核算時應注意: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主要是分別核算銷售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除了分別核算銷售額外,還要對用于營業(yè)稅項目的外購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進項稅額單獨列示出來,不得抵扣,對于已經抵扣過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計算。

  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原則是:只能納一種稅,不能分別納稅,即不是納增值稅,就是納營業(yè)稅。按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其適用的稅種主要是按經營主業(yè)區(qū)分,以工業(yè)或者商業(yè)(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為主的,對其提供的服務性勞務額視同銷售貨物一并納增值稅;以服務業(yè)為主的,對其貨物銷售額部分視同提供服務性勞務一并納營業(yè)稅。對于以服務業(yè)為主,其單設機構經營貨物并單獨核算的,該單設機構混合銷售中的服務性勞務額應與貨物一并納增值稅。
免費試聽
財稅培訓
精彩推薦
辦稅日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