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如何確定

來源: 編輯: 2004/07/26 15:56:13 字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guī)定,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組成的一種價格。

  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未包括下列費用的,應加以調整,計入完稅價格:

   (1)進口人為在國內生產、制造、出版、發(fā)行或使用該項貨物而向國外支付的軟件費。

 ?。?)該項貨物成交過程中,進口人向賣方支付的傭金。

 ?。?)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和其他勞務費用。

  (4)保險費。

  但下列費用,如單獨計價,且已包括在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經海關審查屬實的,可以從完稅價格中扣除。

 ?。?)進口人向其境外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買方傭金。

 ?。?)賣方付給買方的正?;乜?。

  (3)工業(yè)設施、機械設備類貨物進口后基建、安裝、裝配、調試或技術指導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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