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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準予扣除項目——納稅人從其他企業(yè)分回的已經(jīng)繳納所得稅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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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1 14:34:3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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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從其他企業(yè)分回的已經(jīng)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稅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yè)所得稅時予以調(diào)整。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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