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guī)范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及相關信息披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經對原頒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以下簡稱舊《準則》進行若干修訂后,又正式頒發(fā)了新的《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施行。本文擬對新舊《準則》進行比較、分析,并對新《準則》中有關問題進行大膽探討。
一、新舊《準則》的幾點比較、分析
1.新《準則》取消了對非貨幣性交易的分類,并簡化了其會計處理方法。舊《準則》,按持有非貨幣性資產目的的不同,將非貨幣性資產分為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 (而目前,國際上尚無國家和地區(qū)作出如此規(guī)定),又在此基礎上,將非貨幣性交易分為同類非貨幣性交易與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兩類,并針對不同類型非貨幣性交易規(guī)定了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而新《準則》取消了對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同類非貨幣性交易與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的分類,并統(tǒng)一規(guī)定非貨幣性交易中換人資產的計價標準和交易損益的確認標準,從而簡化了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并使我國的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與國外會計準則協調一致。
2.新《準則》對換入資產的計價標準作了統(tǒng)一規(guī)定,避免因計價標準不同而引起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關鍵在于,換入資產應當采用什么價格入賬,以及按什么標準確認交易損益。舊《準則》中以交易的盈利是否實現光標準。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由于持有換人資產的目的相對于換出資產來說沒有發(fā)生變化,盈利未實現,規(guī)定采用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孰小的原則來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對于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由于交易前后持有資產的目的已經發(fā)生變化,盈利己經實現,規(guī)定采用換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人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新規(guī)定的標準下,即使是同一種資產,由于其交換方式不同,其入賬價值可能存在很大差別,即入賬價值信息失真,從而導致企業(yè)利潤信息也失真。
例如:甲、乙兩公司都是商業(yè)企業(yè),兩公司間同時發(fā)生兩筆交易,這兩筆交易申,乙公司都是以公允價值為3萬元的庫存商品——空調與甲公司交換。甲公司在第一筆交易中,以賬面價值為2萬元、公允價值為3萬元的庫存商品——彩電與乙公司交換;在第二筆交易中,則以賬面價值為2·5萬元、公允價值為3萬元的設備與之交換。交易發(fā)生前后,甲、乙兩公司持有彩電和空調都是為了銷售,而甲公司持有設備是為銷售服務的。假設整個交易過程不發(fā)生相關稅費。顯然,第一筆交易中甲公司換出的彩電和換入的空調都是待售 資產,所以這筆交易對于甲公司來說屬于同類非貨幣交易,其換入的空調應以2萬元計價入賬。第二筆交易中甲公司換出的設備是非待售資產,換入的空調是待售資產,因而這筆交易對甲公司來說是不同類非貨幣交易,其換人的空調應以3萬元計價入賬。可見,由于采用不同的計價標準,甲公司換人的同種商品空調的入賬價值相差1萬元,其入賬價值信息失真,當空調被賣出,其價值轉為銷售成本,就會導致企業(yè)利潤信息也失真。新《準則》規(guī)定,所有非貨幣性交易的換入資產。統(tǒng)一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計價。則上述兩筆交易中甲公司換入的空調均應以3萬元計價,可見,換人資產按統(tǒng)一的標準計價入賬,可避免同種資產因交換方式不同而入賬價值不同所引起的會計信息失真,同時可簡化其會計處理過程。
3.新《準則》對非貨幣性交易損益的確認標準作了統(tǒng)一規(guī)定,限制企業(yè)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操縱利潤的行為。舊《準則》,對于同類非貨幣性交易與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以及它們各自是否涉及補價的交易損益都有不同的規(guī)定。對于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不涉及補價時,不確認交易損益;涉及補價時,收到補價的一方,將相當于補價的部分認定為盈利過程已經完成,相應的確認收益。對于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不論是否涉及補價,都應確認交易損益。而新《準則》,對于非涉及補價時的非貨幣性交易于交易發(fā)生時都不確認當期損益;只有涉及補價時的交易、收到補價的一方,才將相當于補價的部分確認收益。這一改進,減少了企業(yè)非貨幣性交易中交易損益確認的機會,體現了會計核算上的謹慎性原則,并從某種程度上避免了企業(yè)通過變換非貨幣性交易類型來操縱利潤的行為。
二、對新《準則》中若干問題的探討
1.關于換入資產應如何計價入賬問題。新《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那么,當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小于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時,這種計價標準會導致企業(yè)虛計資產價值,而新《準則》中對這種情況的會計處理未作相關規(guī)定。但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種情況下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作些探討。
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第29號意見書規(guī)定,無論是同類還是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如果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合理規(guī)定,其入賬價值始終不應大于其公允價值,所有持有損失應在交易時即期確認。顯然,這種規(guī)定有利于避免企業(yè)虛計換入資產價值,符合會計核算上的謹慎性原則。筆者認為,我國可借鑒這一規(guī)定,增設“營業(yè)外支出——非貨幣性交易損失”賬戶。在非貨幣性交易中,當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時,換入資產應按換人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這樣不僅可以避免虛計資產價值,而且可以確認換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并計入“營業(yè)外支出——非貨幣性交易損失”賬戶。
2.關于非貨幣性交易與貨幣性交易應如何劃分界限問題。根據舊《準則》指南,在非貨幣交易中發(fā)生補價的,如果支付的補價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補價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則視為非貨幣性交易,如果這一比例高于25%,則視為貨幣性交易。新準則對這一界限劃分問題末作規(guī)范,若沿用這種衡量標準,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太籠統(tǒng)。因為不同行業(yè)、不同類型企業(yè)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補價的細微差別以及對補價的不同理解,如補價中是否包含支付的增值稅等價款,都會導致對交易類型作出不同的判斷,從而作出不同的會計處理(稱之為“臨界點”現象),以統(tǒng)一標準25%作為劃分界限會給某些企業(yè)留下操縱利潤的空間。為消除“臨界點”現象,堵塞企業(yè)操縱利潤的空間,筆者建議對不同行業(yè)、不同類型企業(yè)的非貨幣性交易行為采用不同的標準,并對補價的內容作出明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