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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
科斯在其1937年“企業(yè)的性質”一文中首次引入了交易費用的概念,他認為:市場定價機制的運行是有費用的,這一費用就是交易費用,它包括:發(fā)現價格、談判、起草合同、檢查貨物、解決爭議等等。由于市場定價機制的運行需要成本,組建企業(yè)、以企業(yè)內部的計劃安排取代部分市場交易,能有效降低市場交易費用,從而獲得更高的收益。這就回答了古典經濟學無法解釋的問題:既然市場能有效實現社會資源流動和配置,為什么還需要企業(yè)?既然市場活動是一個過程而非一個點,這一過程要發(fā)生費用,這就使得制度安排顯得必要。這種制度安排不僅包括企業(yè)組織形式及其內部結構,還包括市場制度安排等。
一般認為,科斯定理是三個相互聯系的定理組成:
科斯第一定理:如果交易費用為零,不管權利初始安排如何,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那些財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場機制會自動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yōu)。
科斯第二定理(即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也就是說,交易是有成本的,不同的產權制度下,交易的成本不同,從而對資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的營銷,所以,為了優(yōu)化資源配置,產權制度選擇是必要的。
科斯第三定理:由于制度本身的設計、制定、實施與改革等也是有成本的,所以,對不同的制度、一種制度的不同設計、要不要建立相應的制度、要不要變革以及如何變革制度,同樣存在著選擇的必要,選擇的標準就是制度成本最低化。
二、科斯定理與會計準則的關系
只要認真考察會計準則的本質意義及產權和產權制度的含義,就可以發(fā)現:會計準則屬于產權制度范疇,它是產權制度的一種或特定社會產權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所謂產權,就是財產權利;特定的產權,就是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的權利。由于某個主體擁有對特定財產的某項權利,就意味著別的主體不能同時再擁有這項權利(排他性),因此,產權實質上是人們圍繞財產而建立或發(fā)射的一種經濟關系;產權制度是界定、確認和保護產權的各種制度,也就是制度化的產權關系。這里的“制度”,不僅僅是指生產資料所有制,也包括具體的、對財產各項權利加以界定、確認和保護的法律、規(guī)則、準則等,而且,更多的時候指這種具體制度。產權關系制度化的途徑是多樣的,它既包括具有制度意義的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則,也包括法律廣義化的“約定俗成”的行為規(guī)范,如道德標準、意識形態(tài)等。既然如此,則會計準則也自然包含在其中,因為會計準則就是借助對會計行為的規(guī)范與約束,實現對產權的保護。可以說,任何一種會計準則、制度或其早期的雛形,都自覺或不自接地體現了對某些特定主體的產權——財產權利或直接地說就是利益——保護的傾向。
三、科斯定理對我們認識會計準則的啟示
啟示一:如果科斯第一定理的“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成立,會計準則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由此可反證出:會計準則有其存在的必要。
因為,既然不管產權歸誰,資源配置都會實現最優(yōu),則原有產權主體的產權即使被剝脫也不會影響資源配置。而作為保護產權、反映企業(yè)產權關系的會計準則,在交易費用為零的前提下,也就失去其特定存在意義。
而現實是,交易費用并不為零,由此可反證出:會計準則有其存在的必要。
啟示二:根據科斯第二定理可推出,究竟制定何種會計準則,選擇的依據是交易費用的高低。
就特定意義而言,會計具有管理功能,會計活動是在會計準則這一產權制度下的交易活動,其成本就是交易費用。不同準則下,會計活動的交易費用不同,應選擇是會計活動費用相對最低、最有益于企業(yè)管理的會計準則。如在物價變動不大時,準則對物價變動影響披露要求不高,而在通貨膨脹下,會計準則對物價變動影響披露要求提高;而企業(yè)也會考慮信息披露內外部成本而決定是否有必要披露、如何披露能既滿足準則要求又最省成本。
啟示三:由科斯第三定理推出:會計準則本身的制度實施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這種制度成本的高低,稱為選擇制定何種制度、如何制定、任何事實的依據。
比如,在確定選擇什么樣的準則——指導性還是強制性的——時,就需要綜合考慮兩類準則制度成本的高低。強制性準則由于強制執(zhí)行,制定、實施成本較低,但負面效應大;而指導性準則,其權威來自科學性,制定成本較高,執(zhí)行也需要多方宣傳監(jiān)督,實施成本也較高,但負面效應一般相對較小。并且指導性準則更易于修訂,調整成本較低。所以,總而言之,在經濟及環(huán)境穩(wěn)定的總體條件下,選擇強制性準則,因其制度總成本在此時相對較低;反過來,在經濟環(huán)境充滿創(chuàng)新變動的總體條件下,選擇指導性準則,因其制度成本在此時相對較低。
綜上所述,從產區(qū)和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會計準則是企業(yè)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因為現實中交易費用的存在,會計準則總的來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具體來說,判斷一項會計準則是否合理,主要看其交易成本與制度成本之和是否最低。也就是說,在理想前提下,某一會計準則內容的確定、會計準則外在形式的選擇、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等,都是交易成本與制度成本之和最低化的產物。簡而言之,這其實就是在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通常所說的:成本/效益原則。
(作者單位:廈門市港口管理局計劃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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