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監(jiān)督是政府審計部門履行職能的核心要件,其關鍵內容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問題的查出、處理、揭露與披露起到威懾作用,懲戒其在經濟活動中違法行為,并告誡其他單位要守法經營不犯錯誤。但制度設計的理想預期性與經濟活動的復雜性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而政府審計部門在當?shù)卣念I導下開展工作與其他政府部門的相比并沒有什么特殊性,這樣,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就很難完全得以保持,因此,政府審計時刻在接受著考驗。
問題止于審計的悖論成為審計與被審計之間“博弈”的理論基礎
討價還價是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最顯著的特征之一,我國一成不變的商品價格也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一去不復返。我們只要有興趣到商店走走,就能夠發(fā)現(xiàn)大量的以打折為促銷手段吸引人們“眼球”的經營行為,買方與賣方的討價還價聲不絕于耳,買方總是想以最經濟的價格實現(xiàn)自己的邊際效用,賣方則是利用信息不對稱而實現(xiàn)自己利潤的最大化,也就是說最精明的買方也無法阻礙賣方利潤的賺取。依法審計是在現(xiàn)行制度設計要求下進行的,審計的目的不是要揭示被審計單位問題的多寡,而是維護經濟秩序的健康發(fā)展,使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組織或個人能夠按照已有的制度約束自己的經濟行為,通過誠實守法的經濟行為獲取屬于自己的利潤。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審計未能夠充分發(fā)揮作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非經濟行為的因素并不意味審計的無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天生的逐利性直接導致其經濟活動追逐利益的最大化,而審計就是要揭示非法經濟行為問題。審計對問題揭示的目的是在充分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的威懾作用,以促使被審計單位改正錯誤,告誡其他單位不犯錯誤或少犯錯誤。但審計實踐給予的回答卻是:審計不止,問題不止。問題止于審計的悖論成為審計與被審計之間“博弈”的理論基礎,審計實踐中審計者與被審計者之間的“討價還價”聲不絕于耳。
根據(jù)信息不對稱理論,審計處于對信息掌握的劣勢地位
在整個“博弈”的過程中,審計部門永遠處于信息掌握的劣勢地位,與被審計單位一開始“博弈”就已經把“先手”讓給了對方。如果再把各個單位財務會計資料的存儲與管理的電算化比做雙方“博弈”的工具,那么各種財務軟件的成熟開發(fā)和廣泛應用,與審計部門的手工操作相比,審計部門無疑是在用“小米加步槍”與“飛機大炮”對壘。審計雖然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審計查出的問題與被審計單位實際存在的問題相比卻只能是冰山的一角,在充分監(jiān)督下上市公司年報所暴露出的問題就是明證。按照審計程序,審計組完成初步審計任務并撰寫審計報告后要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于是,征求意見變成了雙方“博弈”的戰(zhàn)場。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不完全,審計永遠是一門遺憾的工作,審計人員依法審計查處的問題要少于被審計單位實際存在的問題,也就是說審計報告上的內容未必能夠直指被審計單位的要害,但是,無論是大問題還是小問題,你只要在審計報告上反映這些問題,被審計單位就要與你“理論”,在“合情而不合法”的量度內“寬大處理”。審計人員在每次審計后都會感嘆,審計的職責就是要揭示問題,可就是不能把存在的問題全部揭示出來,更不能把查出的問題全部依法處理。
能沖出“人情”的包圍圈嗎?
審計在履行自己職責的過程中是在干得罪人的事,按照政府改革方案職能的劃分,現(xiàn)行體制下的審計仿佛永遠在找“別人”的麻煩。審計的存在是市場經濟制度設計不可或缺的環(huán)節(jié),審計的監(jiān)督職能也是法律賦予的,履行職能是審計部門應盡的義務。但在審計實踐中,由于社會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審計的銳氣與勇氣正在慢慢地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審計“圓滑”的出現(xiàn)或審計惰性的產生。如果對問題的揭示存在被打擊報復的可能性,明智地放棄問題或許是最好的選擇。政府審計自我約束缺位的本質特性也非制度化建設落后造成的,當一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在法制不健全的狀態(tài)中進行時,當人的因素能夠影響或決定事物的變化發(fā)展時,現(xiàn)有的法制是蒼白的,在“人情”背后的審計也是蒼白的,乏力的,久而久之,政府的審計將會變成簡單的程序化過程。
審計學會了克制,也知道“收獲”
按照現(xiàn)行審計的劃分,我國的審計體系是由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構成的,三者幾乎在各自的領域封閉執(zhí)業(yè),審計的目標也有很大的差異性。政府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國有和集體資產,以促使其資產增值保值和安全不被侵占;內部審計是維護組織內部的經濟活動,其特征是維護組織的利益;而社會審計主要是在扮演社會公證人的角色,在受托審計的前提下履行公正性審計。前者在現(xiàn)行制度缺乏硬約束機制的情況下,對審計問題的關注與揭示主要靠審計人員自身的素質與道德修養(yǎng)。后二者則有更為明確的集團利益的目的性,內部審計在維護組織集團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或許會讓組織內部存在的問題更加隱蔽,從而增加了外部審計的難度。社會審計的受托而有償?shù)姆招再|又制約了其公正本質的充分性。因此,政府審計依靠道德與修養(yǎng)的軟約束行為與被審計者“博弈”,其結果也是顯而易見的。
審計的公共行為成為人與人之間的“博弈”
1982年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政府審計地位經過20年的審計實踐,也許真的應該重新定位了。審計監(jiān)督始終未能阻止會計隊伍的造假行為,盡管審計曾經扮演了會計打假者,但會計的普遍造假行為已經成為阻礙經濟發(fā)展的巨大“腫瘤”。在審計與被審計單位的一次次“博弈”過程中,公共審計行為已演變?yōu)槿伺c人的“博弈”,有時在同一政府領導下雙方之間的“博弈”,不得不由政府出面當裁判,而地方政府往往不允許審計唱反調。誠然,諸多問題的顯現(xiàn)與暴露,審計不是責任的承擔者,但審計的監(jiān)督職能必然決定了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指責,審計不能對此熟視無睹。審計在與被審計者“博弈”時,審計所面臨的是被審計者以及其背后的那只“無形的手”,與審計“博弈”的主體反而變得模糊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