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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我國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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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對新稅制條件下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稅或免稅作出了規(guī)定。但在上述管理辦法出臺后的一段時間內,又多次對其進行補充、修改、調整,包括1995、1996年兩次調低退稅率和1998年、1999年七次調高退稅率,修改退稅單證、退稅期限等具體規(guī)定。出口退稅政策頻繁變動說明我國尚未找到出口退稅的規(guī)律,因而每次修改補充只能是修修補補,治標不治本。出口退稅政策頻繁變動,一是不利于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的長期規(guī)劃,并且降低退稅率也會加大生產成本,降低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二是對稅務部門出口退稅工作也產生不利影響,因為政策的調整需要有關稅務人員學習和掌握新規(guī)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此外,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調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個時間開始實施,這也會給退稅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
(二)出口退稅制度本身尚存不完善之處
1、征退稅率不一致導致多征少退的現象與稅收優(yōu)惠政策造成的少征多退現象并存。第一,我國對出口商品確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徹底退稅”的基本原則,但這一原則在具體實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貫徹。目前,大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稅率未達到17%的退稅率。征退稅率不一致,使我國出口貨物以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降低了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第二,不合理的過渡措施和優(yōu)惠政策使少征多退現象屢見不鮮。如農產品增值稅率為13%,進項稅額按購進價格的10%計算,實際上進項稅10%的部分由于國家對化肥、農藥、農膜、農機等采取了一些免稅措施,稅收并沒有征足,但出口后又按13%的稅率退稅,出現了少征多退。
2、出口退稅政策不統(tǒng)一。我國現行的出口退稅政策對不同類型企業(yè)和不同貿易方式采取不同的退稅待遇,造成實際稅負不公。我國現行出口退稅主要有三種辦法: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yè)自營出口和委托外貿企業(yè)代理出口采取“免、抵、退”的辦法;對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yè)委托外貿企業(yè)代理出口采取“先征后退”的辦法;對外貿企業(yè)自營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yè)出口按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和規(guī)定的退稅率計算應退稅額。由于不同方法計算出口退稅的依據不同,致使計算的退稅額不同,即企業(yè)之間承擔的稅負不同。此外,不同貿易方式下,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稅負不同。進料加工采取減稅方式購進原材料,其耗用的國內原材料、加工費按出口貨物退稅率退稅,而來料加工只對工繳費進行免稅,其耗用的國內原材料不能辦理出口退稅。這顯然對使用國產原材料形成歧視,不利于用國產原材料進行加工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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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guī)不完善。實行新稅制后,我國的出口退稅管理還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guī),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一是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二是由于沒有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檢查規(guī)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三是由于沒有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清算規(guī)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yè)務的方式、方法多種多樣;四是由于沒有統(tǒng)一規(guī)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tǒng)一明確的財務規(guī)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guī)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征退脫節(jié)。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征退利益脫節(jié)。按新稅制的要求,增值稅屬于中央地方共享稅,共享比例為3:1,而出口退稅則由中央財政全部負擔,這樣就形成征稅是地方的事,退稅是中央的事,征退利益脫節(jié),退稅管理難以優(yōu)化。二是機構設置脫節(jié)。由于我國現行征稅機關與退稅機關是分設的,因此就形成了出口退稅管理中的“征歸征,退歸退,征退不見面”的局面。又由于征退機關之間缺乏先進、快捷、嚴密的聯系網絡來傳送信息,使得稅務行政機關無法對企業(yè)的退稅行為實施有效的監(jiān)控,騙稅現象無法避免。三是出口退稅與進口征稅相脫節(jié)。以進養(yǎng)出、進出對應已成為各國普遍采用的慣例。而我國目前進口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消費稅與關稅同步減免的現象十分普遍,加重了我國出口退稅的財政負擔。
3、出口退稅管理方式存在的問題。由于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及征稅、會計、信息等部門,也涉及到海關、銀行、外匯、外經貿等部門,如果其中一個部門滯留單證,則出口退稅的整體工作就會受阻,這就在客觀上要求有關出口退稅管理部門和單位對與出口退稅相關的工作進行系統(tǒng)協(xié)調。而目前的出口退稅管理工作尚無高效可行的系統(tǒng)性約束,從而使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經常發(fā)生協(xié)調上的問題,影響退稅工作的效率。
二、構建符合我國實際的出口退稅機制——征、退、查三位一體的中性出口退稅制度
WTO是經濟全球化的產物,它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個開放的多邊的自由貿易體系。WTO所倡導的多邊貿易框架主旨是中性的,即這個框架的一般目標在于推進商品、資本、服務及知識產權在全球范圍內的資源有效配置,增進世界的總體福利水平。出口退稅正是增值稅中性原則的要求和體現。出口退稅一方面鼓勵出口產品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國際競爭,另一方面克服重復征稅,實行消費地征稅原則,世界各國也將中性原則作為衡量增值稅完善程度的標準,在WTO的規(guī)則下設置中性的出口退稅制度是必然的選擇。因此,既不多征少退也不少征多退的中性出口退稅制度是多邊貿易框架下我國目標出口退稅制度的必然選擇。
1、進一步深化增值稅制度的改革,實行規(guī)范性的增值稅制。我國增值稅目前與世界上標準的增值稅制存在很大差距,這種差距的存在必然影響出口退稅制度。為此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我國的增值稅制度:(1)改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將固定資產折舊額作為增值稅課稅,因此,在全值流轉稅中對固定資產重復征稅,不利于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而消費型增值稅在計算增值額時允許把當期購買的固定資產價值在當期全部予以扣抵,不僅有利于資本形成、刺激經濟增長,同時對我國進出口貿易能起到積極的調節(jié)作用,擴大出口。(2)縮小稅收優(yōu)惠政策范圍,消除少征多退現象。尤其我國加入WTO后市場進一步開放,出口占經濟總量的比重將進一步加大,退稅額度必將上升,如少征多退弊端不消除,必將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
2、改革出口退稅的運作方式,將征退工作有機結合。即按“價稅分流,專設機構,征、退、查三位一體”的模式,逐漸改目前的“免抵退與先征后退”并存的方法為單一的“免抵退”方式。專設征退機構和稅務檢查機構,由專設征退機構負責出口產品的國內征稅和出口產品的退稅管理,稅務檢查部門主要執(zhí)行稽核、稅務審計和稅務稽查功能,對生產(出口)企業(yè)的出口退稅全過程進行核查和審計,并對出口騙稅案件進行立案和查處。通過此種方式實現出口產品的國內征稅與出口退稅的一體化管理,基本上可以做到“征多少、退多少,誰征誰退,誰繳納就退給誰”;此外,退稅的比例可以和增值稅相同,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為75:25,同時對一些財政不寬裕、負擔較重的地方,可以適當調整地方財政基數,保證地方既得利益,這樣將征逼利益緊密結合有利于調動地方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積極性、主動性。
3、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稅征管體系,大力提高稅收征管水平。(1)各有關部門應在各司其責的基礎上密切配合。海關應當對出口貨物的真實性負責,有義務積極配合稅務部門查清貨源、數量、價格、質量等情況;銀行應當積極履行其資金監(jiān)控職能,嚴格審核資金存貨;外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口企業(yè)的管理、禁止出口企業(yè)從事“四自三不見”的買單出口(即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yè)不見出口貨物、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外匯進出的管理,對套匯、逃匯行為要嚴厲打擊。另外各部門之間要建立信息傳遞制度,定期通報情況,交流信息。(2)充分發(fā)揮電子計算機在出口退稅管理中的作用,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我國應實實在在地加快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的網絡化規(guī)劃和建設,并力爭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實現出口退稅業(yè)務全過程的計算機信息監(jiān)控及充分的制約機制和預警系統(tǒng)。(3)建立出口退稅“滯退金”制度,保證納稅人的權益,監(jiān)督稅務機關的工作效力,提高其退稅效率。(4)對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制定出明確、嚴格的法律界定和處罰依據,嚴厲打擊單位和個人的出口騙稅行為,并從重處罰,以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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