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逾期不納稅領房產證將加收滯納金
3月11日,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和福州市地方稅務局聯(lián)合發(fā)布通告,凡2010年3月31日前向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申請辦理各類房屋產權登記的,需在2010年9月30日前持《產權交易登記受理單》和個人有效證件,到該中心繳納房地產交易辦證稅費,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逾期不來辦理的,《產權交易登記受理單》作廢,相關申報資料移送福州市房地產檔案館保管,并按規(guī)定繳納檔案保管費用。對逾期不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按規(guī)定追繳其應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
同時,通告明確在今年4月1日后申請辦理各類房屋產權登記的,應在受理后3個月內及時繳納房地產交易辦證稅費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逾期不辦的,將對其案卷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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