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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的通知

皖地稅政三字[1996]7號

頒布時間:1996-01-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行署、市、縣(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切實堵塞車船使用稅稅源流失,現(xiàn)結合我省實際,就機動車輛(包括機動三輪車、摩托車、輕騎車,下同)車船使用稅的征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zhí)行政策,依法征稅。各地要嚴格依照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征稅范圍、稅額標準,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對條例、細則規(guī)定的免稅單位機動車輛和其他單位享受免稅的車輛用于出租、經(jīng)營等非本身業(yè)務使用的或改變用途的,一律征收車船使用稅。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按年定額征收,定期繳納。年稅額標準具體為:

 ?。?)乘人汽車:12座以下100元/輛,13—25座120元/輛,26—50座150元/輛,50座以上180元/輛;

 ?。?)載貨汽車:按凈噸位40元/噸(拖拉機減半、掛車7折計算);

 ?。?)摩托車:兩輪的(包括輕騎)30元/輛,三輪的(包括機動三輪車)40元/輛。

  二、統(tǒng)一申報納稅期限。為便于征收管理,開展納稅檢查,從1996年起全省統(tǒng)一確定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為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期限。申報納稅期內,稅務部門應增設納稅窗口,統(tǒng)籌安排,指定專人辦理納稅手續(xù)。機動車輛使用稅按年征收,一次繳清。少數(shù)納稅數(shù)額較大的企業(yè),經(jīng)市、縣地稅局批準,可以分兩次繳納。申報納稅期后,即4月1日以后申報納稅的,除新購置車輛外,一律依照稅收征管法第37條規(guī)定,處以應納稅款5倍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一律依照稅收征管法第40條的規(guī)定,從嚴懲處,處以應補稅款5倍的罰款。

  三、統(tǒng)一啟用納稅手冊。我省從今年起對機動車輛不再使用車船使用稅征免稅標志,而是統(tǒng)一啟用“安徽省車船使用稅納稅手冊”,一車一冊。各級地稅部門對車輛完稅(免稅)情況,要認真如實記錄在納(免)稅手冊上。同時,對納稅車輛,實行一車一票辦法,即:將已完稅車輛的稅票粘貼在該車的納稅手冊上,以備核查;對專業(yè)運輸公司等集體統(tǒng)一納稅的車輛,各地可本著“一車一票”的原則進行具體處理,不提倡加蓋印章。對免稅車輛,實行加蓋印章辦法,即在該車的免稅手冊上加蓋市、縣地稅局印章。

  鑒于多數(shù)地市已印了納(免)稅手冊并能保證供應的實際情況,1996年省局不再統(tǒng)一印制,各地市對原有手冊可以繼續(xù)使用,沒有納稅手冊的地市,請按皖(88)稅政三字第099號文所附的式樣抓緊印制。從1997年起,全省統(tǒng)一印制納稅手冊。

  四、廣泛深入開展宣傳。車船使用稅雖然是一個老稅種,但由于車輛流動性大,稅源零星分散,車輛擁有人依法納稅的意識仍然淡薄,特別是全省統(tǒng)一規(guī)定了一季度為申報納稅期限,多數(shù)納稅人不太了解,還不能完全適應,因此各地要一如既往、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各種宣傳工具,廣泛宣傳稅收政策、申報納稅規(guī)定,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五、積極爭取有關部門支持配合。根據(jù)《安徽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第8條“車船監(jiān)理部門為車船使用稅代征代繳義務人”的規(guī)定精神,各地稅部門要積極與公安、核發(fā)證照等環(huán)節(jié)把關,監(jiān)督納稅情況,及時代征代款稅款,共同做好車船使用稅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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