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2-04-15 14:37:09.000 發(fā)文單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沈陽、大連分局:
根據省財政廳《關于發(fā)布2002年全省及省直部門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及代碼的通知》(遼財綜字[2001]694號)和省地稅局《關于成立遼寧省地方稅務局政府集中采購管理機構的通知》(遼地稅辦發(fā)[2002]6號)要求,為加強和規(guī)范“車船使用稅納(免)稅證”(以下簡稱“納稅證”)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使用范圍,不得擅自超范圍使用。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車船使用稅納免稅證收費標準的批復》(遼價函字[1994]47號)規(guī)定的使用范圍為摩托車、拖拉機、掛車等車輛,其他機動車輛不得使用。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嚴格遵守,不得超范圍使用,凡超范圍使用的應立即糾正。
二、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和使用期限?!凹{稅證”每證收費標準為4元,每兩年更換一次。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單位,不得違反規(guī)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更不能隨意改變使用期限。
三、嚴肅財經紀律,按照省地稅局《關于財務裝備等工作實行歸口管理的通知》(遼地稅發(fā)[1998]11號)要求,對各地收繳的工本費收入必須全額納入財務管理,全額上繳省局專戶,由省局按照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管理、使用。
四、各市應于7月1日前,將2001—2002年度印制使用的“納稅證”的使用情況認真進行一次檢查,對結余的款項應納入財務部門的統(tǒng)一管理,并將情況書面報送省局。
五、從2003年1月1日起,“納稅證”納入省局統(tǒng)一管理,并采取招標方式統(tǒng)一印制。各市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于每期的前一年8月1日前將本地區(qū)的領用數量上報省局,同時上交省局款項,過期不報或未上解應交款項的,省局不予印制。使用有效期限結束后一個月內將使用、結存、作廢的情況報省局,并將廢舊證件送省局核準銷毀(具體訂購、繳款、印發(fā)、繳銷辦法另行通知。
六、建立健全責任制。對違反規(guī)定印制、使用,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