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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制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的通知

京國稅函[2005]617號

頒布時間:2005-11-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西城區(qū)國家稅務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制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一并執(zhí)行:

  一、為推進北京地區(qū)貿易便利化,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xù),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經研究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退稅免予提供紙制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文件規(guī)定,決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選擇北京市西城區(qū)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的出口企業(yè)推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tǒng)”,對上述企業(yè)自2005年9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使用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審核出口退稅。

  二、試點區(qū)縣國稅局主管出口退稅機關辦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時,應將出口企業(yè)申報的數據與已核銷電子數據比對,比對相符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免)稅。稅務機關人工對審時應核對企業(yè)申報表“收匯核銷單編號”與紙質出口報關單“批準文號”項目的一致性。

  三、對于出口企業(yè)于2005年9月1日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各試點區(qū)縣國稅局主管出口退稅機關應繼續(xù)按現行政策規(guī)定辦理退(免)稅,做好相關出口收匯核銷單信息以及紙制單證的核對工作。

  四、請你們在試點期間認真總結經驗,發(fā)現問題及時向市局反饋。

  2005年11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

  2005年11月4日   國稅函[2005]105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外匯管理分局(部):

  為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xù),推進貿易便利化,近來國家外匯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tǒng)”。為了銜接好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改革后的出口退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選擇廣東、遼寧、北京部分出口企業(yè)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使用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審核出口退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qū)國家稅務局、外匯管理分局(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廣東、遼寧、北京部分出口企業(yè)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辦法》(見附件),做好試點工作。

  二、未試點地區(qū)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不變。

  三、試點地區(qū)國家稅務局、外匯管理分局(部)在試點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及時總結經驗,共同推進試點工作,工作中遇到問題及時上報。其他已推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tǒng)”的地區(qū),可參照本通知精神,積極研究本地區(qū)操作事宜。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試點情況及各地開展工作情況,研究全國推行工作。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廣東、遼寧、北京部分出口企業(yè)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辦法

  為推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tǒng)”,優(yōu)化出口退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選擇廣東省30戶、遼寧省20戶、北京市西城區(qū)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的出口企業(yè)(以下簡稱試點企業(yè),遼寧、廣東省試點企業(yè)名單見附件4)試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以下簡稱出口收匯核銷單)?,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企業(yè)2005年9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在向主管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xù)后,主管外匯管理機關無需在出口收匯核銷單上加蓋“出口收匯已核銷”章。試點企業(y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無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二、試點地區(qū)省級國家稅務局、外匯管理分局(部)應按已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的本地區(qū)“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傳輸方案”(以下簡稱“傳輸方案”)組織實施相關電子數據傳輸工作。

  “傳輸方案”應注重電子數據傳輸的安全、保密、準確、及時;傳輸數據應符合“出口退稅審核系統(tǒng)”的數據接口標準;應制定雙方電子數據對賬制度。

  試點地區(qū)省級國家稅務局還應制定本地區(qū)稅務系統(tǒng)內部的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傳遞機制和管理辦法,確保電子數據的安全。

  三、試點地區(qū)省級外匯管理分局(部)依據“傳輸方案”,按日向省級國家稅務局傳輸試點企業(yè)的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包括:已核銷電子數據、逾期未核銷電子數據等)。并根據雙方確定的傳遞時限和傳遞途徑,定期提供紙質《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出口退稅專用)》(見附件1),做為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或佐證電子數據的憑據。

  鑒于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外匯管理部在“傳輸方案”中對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采用了電子簽章的加密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外匯管理部可不提供紙質《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出口退稅專用)》。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64號)第二條規(guī)定,試點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對尚未到期結匯的,稅務機關審核退(免)稅時,可暫時免予審核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但試點企業(yè)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仍沒有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按本通知第五條處理;屬于國稅發(fā)[2004]64號文件第二條所列舉六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必須將試點企業(yè)申報退稅數據與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比對相符后,方能辦理退(免)稅。

  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時應注意核對申報數據“收匯核銷單編號”項目與出口貨物報關單“批準文號”項目的一致性。

  五、試點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無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處理。

  (一)對于試點企業(yè)超過國稅發(fā)[2004]64號文件有關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5個工作日仍未收到外匯管理機關傳輸的電子數據,主管稅務機關向試點企業(yè)出具《無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查詢通知書》(簡稱《查詢通知書》,見附件2)。通知試點企業(yè)在《查詢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供其主管外匯管理機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已收匯核銷證明》(簡稱《核銷證明》,見附件3)。

  (二)試點企業(yè)可憑《查詢通知書》向主管外匯管理機關查詢收匯核銷情況。外匯管理機關對確已收匯核銷的出口業(yè)務,應在查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試點企業(yè)出具《核銷證明》,并在出具《核銷證明》的次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補傳相關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

  (三)試點企業(y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yè)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供的《核銷證明》與其電子數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按規(guī)定辦理退(免)稅。

 ?。ㄋ模┰圏c企業(yè)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供《核銷證明》或《核銷證明》內容不符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的予以追回,同時按有關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規(guī)定處理。

  六、未試點出口企業(yè)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不變。

  七、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1.《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出口退稅專用)》

        2.《無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查詢通知書》

        3.《出口貨物已收匯核銷證明》

        4. 遼寧省、廣東省試點企業(y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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