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征[2003]684號
頒布時間:2005-12-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納稅擔保的試行辦法》的通知
京地稅征[2003]684號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納稅擔保的試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附件:1.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2.稅務行政措施審批表
3.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
4.受理納稅擔保申請通知書
5.不予受理納稅擔保申請通知書
6.納稅擔保合同
7.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二ОО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納稅擔保的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納稅擔保行為,強化稅收征收管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擔保人、被擔保人依法向本市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納稅擔保事項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擔保,是指法人、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或者自然人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經(jīng)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以本辦法規(guī)定的方式,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第三人應繳納或解繳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法律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擔保人,是指在北京行政區(qū)域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愿意并經(jīng)稅務機關的同意或確認提供納稅擔保的法人、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具有擔保資格的除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被擔保人,是指經(jīng)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就其應繳納或解繳的稅款及滯納金接受納稅擔保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第三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人,是指經(jīng)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法人、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章 納稅擔保的范圍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第三人應當提供納稅擔保:
?。ㄒ唬┒悇諜C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稅務機關責成其提供納稅擔保的;
?。ǘ┣防U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其出境前未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的;
?。ㄈ┘{稅人、扣繳義務人、第三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在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前提供納稅擔保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稅務機關通過調查,確認納稅人在納稅申報表、發(fā)票、帳簿、憑證和其他證據(jù)材料上有弄虛作假的情形的,為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根據(jù)。
第九條 下列情形為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
?。ㄒ唬┰阢y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者發(fā)生合并、分立情形,未按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報告;
?。ǘ┓艞壍狡趥鶛?、無償轉讓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ㄈ┢渌黠@轉移、隱匿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
第三章 納稅擔保的方式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擔保的方式,包括經(jīng)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提供的納稅保證、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以及納稅擔保人以其未設置或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設定的抵押或質押。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納稅保證是指經(jīng)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向稅務機關保證,在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時由其承擔連帶責任,即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二條 上述納稅保證應由具有擔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或者自然人提供。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
(一)國家機關;
?。ǘW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ㄈ┢髽I(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
第十三條 抵押是指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所提供擔保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應納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ㄈW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ㄎ澹┮婪ū徊榉?、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婪ú坏玫盅旱钠渌敭a。
第十四條 質押是指納稅擔保人將其下列動產或者權利憑證向稅務機關移交、出質,以作為應納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
?。ㄒ唬┫喈斢趹{稅款和滯納金的商品、貨物;
?。ǘ﹨R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可以轉讓、易變現(xiàn)的有價證券。
第四章 納稅擔保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五條 區(qū)縣局、分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確定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應向其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在納稅期限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在《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規(guī)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填寫《稅務行政措施審批表》,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局長批準后向納稅人發(fā)出《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
第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第三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擔保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是否受理擔保申請做出決定。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向申請人送達《受理納稅擔保申請通知書》;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納稅擔保申請通知書》。
第十七條 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與主管稅務機關簽訂《納稅擔保合同》。
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納稅保證的,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年度會計師審計報告及其他經(jīng)稅務機關認可的資格證明材料?!都{稅擔保合同》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加蓋印章后視為對納稅擔保人資格的認可。
納稅擔保人以其自身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權屬和價值的證明及《納稅擔保財產清單》。該證明包括公證機構、金融機構、評估機構、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出具和發(fā)放的證明財產權屬和價值的法律文件、文書和憑證。
第十八條《納稅擔保合同》須經(jīng)納稅擔保人、被擔保人、主管稅務機關共同簽字蓋章。納稅擔保人、被擔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經(jīng)濟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納稅擔保人或被擔保人是自然人的,應由本人簽字并注明其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證明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號碼;主管稅務機關應由局長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五章 納稅擔保合同的生效
第十九條 納稅擔保人以土地使用權、不動產、運輸工具和其他動產抵押擔保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納稅擔保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登記,抵押擔保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ㄒ唬┮詿o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有權屬證明的不動產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的房屋管理或交易部門;
?。ㄈ┮赃\輸工具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管理部門;
?。ㄋ模┮云渌敭a抵押的,為抵押人所在地公證部門。
第二十一條 納稅擔保人以財產質押作為納稅擔保的,《納稅擔保合同》的生效時間如下:
?。ㄒ唬┮詣赢a質押的,自財產移交稅務機關時生效;
(二)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倉單、提單、存款單質押的,自權利憑證交付稅務機關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納稅擔保的履行和解除
第二十二條 納稅擔保的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有關事項的實際情況確定。有特殊情況的,被擔保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長擔保期限。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稅款、滯納金繳納或解繳義務的,納稅保證人應在擔保期限內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以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向稅務機關擔保,被擔保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稅款、滯納金繳納或解繳義務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擔保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稅務機關代為繳納有關稅款及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 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足額繳納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稅收保全、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納稅擔保人所擔保的財產或權利不足抵償應納稅款的及滯納金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被擔保人限期繳納未得到抵償?shù)亩惪罴皽{金。逾期仍未繳納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納稅擔保期間,被擔保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稅款或完稅憑證后1日內解除納稅擔保合同,撤銷財產登記手續(xù)或返還質押的財產。
第二十八條 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繳納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的,應視為被擔保人已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
附件1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地稅繳通[ ] 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的規(guī)定,你(單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應納稅款 元,限 年 月 日前繳納,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元,與稅款一并繳納。逾期不繳將依法處理。
特此通知
稅務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填寫說明:
1、本通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時使用;
3、填寫要求:
?。?) “ ”:填寫本級稅務機關代字,如:“東城”填寫“東”,“西站”填寫“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寫“一稽”;
?。?) “[ ]”:填寫年度公元全稱;
?。?) “號”字前:填寫該通知書當年的順序號;
?。?)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8條的規(guī)定使用本文書,則不需填寫滯納金的金額;
?。?) 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4、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納稅人,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件2
稅務行政措施審批表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案件編號
稅務行政措施
擬使用文書
申請理由 申 請 人 : 年 月 日
部門意見 負 責 人: 年 月 日
局長意見 局 長: 年 月 日
《稅務行政措施審批表》填寫說明:
1、本審批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設置;
2、適用范圍:在實施納稅擔保、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zhí)行等稅務行政措施時,使用本審批表;
3、填寫要求:
(1)稅務檢查案件中的稅務行政措施應填寫“案件編號”;
(2)“稅務行政措施”:是指擬采取的稅務行政措施,如納稅擔保、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等;
?。?)“申請理由”:是指擬采取稅務行政措施的原因及依據(jù);
(4)稅務檢查案件中的稅務行政措施的“部門意見”由檢查科簽署;其他的稅務行政措施的“部門意見”由征管科簽署。
4、本審批表為A4豎式,一式一份。
附件3
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
地稅擔 [ ] 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的規(guī)定,限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提供納稅擔保。逾期不能提供納稅擔保,將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項:
當事人對本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
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 提起訴訟。
《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填寫說明:
1、本通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時使用;
3、填寫要求:
(1)“ ”:填寫本級稅務機關代字,如:“東城”填寫“東”,“西站”填寫“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寫“一稽”;
?。?)“[ ]”:填寫年度公元全稱;
?。?)“號”字前:填寫該通知書當年的順序號;
?。?)告知事項“ ”處:分別填寫“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名稱和“人民法院”名稱;
?。?)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4、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納稅人,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件4
受理納稅擔保申請通知書
地稅擔[ ] 號:
你單位的納稅擔保申請已收悉。經(jīng)研究決定,同意受理你單位的納稅擔保申請,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到我稅務機關簽訂《納稅擔保合同》。
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受理納稅擔保申請通知書》填寫說明:
1、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納稅擔保時使用;
2、填寫要求:
?。?)“ ”:填寫本級稅務機關代字,如:“東城”填寫“東”,“西站”填寫“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寫“一稽”;
?。?)“[ ]”:填寫年度公元全稱;
?。?)“號”字前:填寫該通知書當年的順序號;
?。?) 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3、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納稅人,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件5
不予受理納稅擔保申請通知書
地稅擔[ ] 號:
你單位的納稅擔保申請已收悉。經(jīng)研究決定,不予受理你單位的納稅擔保申請。不予受理理由:
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不予受理納稅擔保申請通知書》填寫說明:
1、適用范圍:稅務機關不予受理納稅人納稅擔保申請時使用;
2、填寫要求:
?。?)“ ”:填寫本級稅務機關代字,如:“東城”填寫“東”,“西站”填寫“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寫“一稽”;
?。?)“[ ]”:填寫年度公元全稱;
(3)“號”字前:填寫該通知書當年的順序號;
?。?) 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3、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納稅人,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件6
納稅擔保合同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簽定本納稅擔保合同。
1、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范圍是:
2、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金額為:
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3、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4、依據(jù)本納稅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稅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稅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納稅擔保人是在 注冊的經(jīng)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稅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fā)生或有可能發(fā)生時,納稅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7、納稅擔保人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稅擔保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的通知書后,保證按繳納稅款通知書規(guī)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稅擔保人未能按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納稅擔保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9、本納稅擔保是持續(xù)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稅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全部款項,納稅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稅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稅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稅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xiàn)破產或合并、分立等情況,并不解除納稅擔保人在本納稅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稅擔保人出現(xiàn)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稅擔保合同的約束,并繼承本納稅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稅擔保非經(jīng)稅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稅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xié)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稅擔保經(jīng)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jīng)稅務機關同意(確認)后生效。
被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7
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被擔保人名稱 被擔保人識別號
擔保人名稱 擔保人地址
擔保人證件種類 擔保人證件號
應納稅額 滯納金額 附擔保財產證明的份數(shù)
擔保財產名稱 擔保財產權屬 規(guī)格 數(shù)量 單價 金額
合 計
擔保財產的價值 (人民幣大寫)
擔保期限及擔保責任 限于 年 月 日前繳清應納稅敖及滯納金,逾期將以擔保的財產變價抵繳稅敖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被擔保人簽字: (章) 年 月 日 擔保人簽字: (章) 年 月 日 稅務機關經(jīng)辦人簽字: 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納稅擔保財產清單》填寫說明:
1、本清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設置;
2、適用范圍:納稅擔保人、被擔保人依法向本市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納稅擔保事項時使用;
3、填寫要求:
?。?)附擔保財產證明的份數(shù):填寫所附擔保財產證明的影印件數(shù)。擔保證明是指納稅擔保人用于擔保的財產證明。該證明是公證機構、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司法機關出具或發(fā)放的證明財產權屬關系的法律文件、文書和憑證。擔保財產證明應能證明該財產確系被擔保人或者擔保人所有,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
?。?)被擔保人簽字欄:由法定代表人(個人)簽字;
(3)納稅擔保人以自己擁有的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的財產作為納稅擔保時,其價值按以下方法計算:
?、偕唐?、貨物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計算;
?、诮疸y首飾等貴重物品按照國家專營機構公布的收購價格計算;
③不動產按照當?shù)刎敭a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計算。
?。?)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財產的價值,應相當于應納稅額及滯納金的財產價值;
?。?)本清單為納稅擔保合同附件;
4、本清單為A4豎式,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擔保人留存,一份交擔保人,一份稅務機關留存。被擔保人以自身擁有的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為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擔保人,一份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