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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

云國稅發(fā)[1997]54號

頒布時間:1997-02-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77號)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的情況,對我局1995年制定的《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總機構管理費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暫行辦法》(云國稅所字[1995]80號)重新修訂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1、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凡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yè)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yè)提?。ǚ謹偅┛倷C構管理費。具有多級管理機構的企業(yè),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二、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方式我省原則上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總機構管理費,計提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銷售收入的2%,并以上年管理費實際支出數(shù)為依據(jù),確定本年的提取總額,同時實行總額控制。

  因特殊原因,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計提總機構管理費的,由其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國稅機關批準后執(zhí)行。

  三、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必須經過國稅機關的審核批準,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一)總機構及所屬企業(yè)是跨?。ㄗ灾螀^(qū)、直轄市)的,其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或數(shù)額,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或授權總機構所在?。ㄗ灾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

 ?。ǘ┛倷C構及所屬企業(yè)是跨地、州、市的,以及總機構所屬企業(yè)在同一地、州、市,但總機構管理費提取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其總機構管理費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ㄈ┛倷C構及所屬企業(yè)在同-地、州、市的,其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時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ㄋ模┚哂卸嗉壒芾頇C構的企業(yè),需要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的,須經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申請?zhí)崛」芾碣M的總機構應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包括管理費匯集企業(yè)名單、提取額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決算表、本年計劃提取數(shù)及分項費用增減情況和有關財務報表等詳細資料。總機構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主管國稅機關不予受理審批當年管理費事宜。

  四、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和審核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范圍應嚴格限定在總機構發(fā)生的與其經營管理有關的費用,其列支和和扣除應按照稅收法規(guī)、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與經營管理無關的費用,如資本性支出、非工資獎勵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主管國稅機關要加強對總機構管理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年度終了后,結合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將其納入重點稽核范圍。

  按比例計提總機構管理費的,必須同時實行總額控制,在總額以內的,可以據(jù)實使用;超過總額的,應調整計算征收所得稅。

  總機構當年提取的管理費有結余的,經審批國稅機關核準后,原則上全部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并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額。

  下屬企業(yè)和分支機構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有國稅部門審定的管理費匯集范圍、金額、分配、依據(jù)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國稅征收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總機構管理費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云國稅所字[1995]80號)停止執(zhí)行;城鄉(xiāng)信用合作社(含城市合作銀行)提取管理費的問題仍按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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