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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舊)

財會字[2001]7號

頒布時間:2001-01-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引言

  1. 本準則規(guī)范企業(yè)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 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換入、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計價,以及相關損益的確認。

  3. 本準則不涉及企業(yè)合并中的非貨幣性交易。

  定義

  4. 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非貨幣性交易,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貨幣性資產,指持有的現(xiàn)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xiàn)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jù)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4)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shù)慕痤~。

  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

  5. 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6.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fā)生補價,應區(qū)別不同情況處理:

 ?。?)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7.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披露

  8. 企業(yè)應當披露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及其金額。

  銜接辦法

  9. 對于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前發(fā)生的非貨幣性交易,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本準則規(guī)定的方法不同的,應予追溯調整。

  附則

  10. 本準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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