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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4號——與管理當局的溝通

財協(xié)字[1999]6號

頒布時間:1999-02-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溝通,明確相關(guān)責任,保證執(zhí)業(yè)質(zhì)量,根據(jù)《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單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與管理當局的溝通,是指注冊會計師就會計報表審計有關(guān)事項詢問、告知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或與其進行商討。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yè)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遵守職業(yè)道德原則的前提下,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進行必要的溝通,建立良好的工作關(guān)系,以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jù)獨立審計準則、有關(guān)法規(guī)和審計業(yè)務約定書的要求,合理運用專業(yè)判斷,確定與管理當局溝通的內(nèi)容及方式,并考慮溝通事項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適時地與管理當局的適當層次進行溝通。

  第六條 除獨立審計準則、有關(guān)法規(guī)和審計業(yè)務約定書有特別要求外,注冊會計師沒有責任制定專門審計程序,以識別應當與管理當局溝通的事項。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與管理當局溝通。對于重要事項,應當采用書面方式。必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溝通函中指明其僅供管理當局內(nèi)部使用,因被審計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后果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無關(guān)。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通常應當就上期與管理當局溝通的事項檢查管理當局采取的措施,據(jù)以確定是否需要再次溝通。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內(nèi)部控制重大缺陷及時告知管理當局。必要時,可出具管理建議書。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重要事項的溝通情況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章 審計計劃階段與管理當局的溝通

  第十一條 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被審計單位以下基本情況與管理當局溝通:

 ?。ㄒ唬I(yè)務性質(zhì)、經(jīng)營規(guī)模和組織結(jié)構(gòu);

  (二)經(jīng)營情況及經(jīng)營風險;

 ?。ㄈ┮郧澳甓冉邮軐徲嫷那闆r;

 ?。ㄋ模嫏C構(gòu)的設(shè)置情況。

  第十二條 在簽訂審計業(yè)務約定書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以下事項與管理當局溝通:

 ?。ㄒ唬徲嬆康?;

 ?。ǘ徲嫹秶?/P>

 ?。ㄈ嬝熑闻c審計責任;

 ?。ㄋ模┖灱s雙方的義務;

 ?。ㄎ澹┏鼍邔徲媹蟾娴臅r間要求;

 ?。徲媹蟾娴氖褂秘熑危?/P>

 ?。ㄆ撸徲嬍召M;

 ?。ò耍徲嫎I(yè)務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ň牛┻`約責任;

  (十)其他需要溝通的事項。

  第十三條 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以下事項與管理當局溝通:

  (一)被審計單位情況及其最新變化;

 ?。ǘ┬碌姆ㄒ?guī)或?qū)I(yè)準則對審計工作的影響;

  (三)評估審計風險所需的資料;

  (四)被審計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

  (五)其他需要溝通的事項。

  第四章 審計實施階段與管理當局的溝通

  第十四條 在審計實施階段,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以下事項與管理當局溝通:

 ?。ㄒ唬徲嬘媱?;

 ?。ǘ┕芾懋斁謱τ嘘P(guān)事項的解釋、聲明及提供的其他證據(jù);

 ?。ㄈ┕逃酗L險和控制風險較高的會計報表認定;

 ?。ㄋ模┮寻l(fā)現(xiàn)的重大錯誤、舞弊或可能違反法規(guī)的行為;

 ?。ㄎ澹徲嫻ぷ髦惺艿降南拗婆c阻礙;

  (六)其他需要溝通的事項。

  第十五條 如擬通過商討獲取相關(guān)審計證據(jù),注冊會計師應當謹慎選擇管理當局中參與商討的適當人員。

  第五章 審計報告階段與管理當局的溝通

  第十六條 在審計報告階段,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以下事項與管理當局溝通:

 ?。ㄒ唬┯嘘P(guān)會計報表的分歧;

 ?。ǘ┲卮髮徲嬚{(diào)整事項;

 ?。ㄈ嬓畔⑴吨写嬖诘目赡軐е滦薷膶徲媹蟾娴闹卮髥栴};

 ?。ㄋ模┍粚徲媶挝凰媾R的可能危及其持續(xù)經(jīng)營能力等的重大風險;

 ?。ㄎ澹徲嬕庖姷念愋图皩徲媹蟾娴拇朕o;

 ?。┳詴嫀煍M提出的關(guān)于內(nèi)部控制等方面的建議;

  (七)其他需要溝通的事項。

  第十七條 如認為已審計會計報表和與其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認為其他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溝通。

  第十八條 在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期間,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有責任及時向注冊會計師告知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期后事項及會計報表公布的內(nèi)容、范圍、方式等。注冊會計師如在此期間獲知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期后事項,應當及時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溝通。

  第十九條 如在會計報表公布日后獲知審計報告日已經(jīng)存在但未發(fā)現(xiàn)的重大期后事項或會計報表公布的內(nèi)容與已審計會計報表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商討,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相關(guān)要求作出適當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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