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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湖北等十?。▍^(qū))電信資產(chǎn)重組改制過程中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489號

頒布時間:2005-05-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湖北、湖南、海南、貴州、云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ㄗ灾螀^(qū))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電信體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并經(jīng)國家國資委批準,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以下稱集團公司)按"整體設計、分步實施"方案對其所屬湖北、湖南、海南、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等十省(區(qū))電信公司業(yè)務和資產(chǎn)(以下稱"十省區(qū)公司")進行了重組。具體方式是:先由集團公司在上述十?。▍^(qū))新設全資子公司(以下稱目標公司),在對十省(區(qū))公司電信資產(chǎn)和業(yè)務進行重組后,將擬上市資產(chǎn)、負債和權益注入目標公司,再由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股份公司)向集團公司收購目標公司權益,最終實現(xiàn)集團公司的整體改制上市。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中的有關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集團公司在十?。▍^(qū))設立的目標公司新啟用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凡重組前已貼花的,免征印花稅。

  二、集團公司將十?。▍^(qū))公司擬上市資產(chǎn)、負債注入到目標公司和股份公司向集團公司收購十?。▍^(qū))目標公司資產(chǎn)、負債所簽訂的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免征印花稅。

  三、十?。▍^(qū))公司在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在改制后僅變更執(zhí)行主體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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