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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6]32號

頒布時間:1996-02-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各地在以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口完稅憑證)為憑據進行稅款抵扣時問題較多,執(zhí)行不統(tǒng)一。為加強管理、現規(guī)定如下:

  一、對海關代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

  二、申報抵扣稅款的委托進口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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