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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yè)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失效](2009.1.1)

財稅[1994]4號

頒布時間:1994-03-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研究財稅體制改革方案出臺后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4]42號)的精神,現就調整農業(yè)產品增值稅稅率和對若干項目免征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一、農業(yè)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二、下列貨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ㄒ唬﹪屑Z食商業(yè)企業(yè)銷售給軍隊的糧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銷農村的糧、油;

  國有糧食批發(fā)企業(yè)銷售給國有糧食零售企業(yè)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國有糧食零售企業(yè)銷售給城市居民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ǘ╋暳稀?/p>

 ?。ㄈ┺r膜。

 ?。ㄋ模┗噬a企業(yè)生產銷售的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以及原生產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產品的小化肥生產企業(yè),改產生產銷售的尿素、磷銨和硫磷銨。

 ?。ㄎ澹┺r藥生產企業(yè)生產銷售的敵百蟲、敵敵畏、樂果、對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異稻瘟凈、殺蟲雙、殺螟松、馬拉松、磷化鋁、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樂果。

 ?。┡l(fā)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ㄆ撸╇娪爸破瑥S銷售的電影拷貝。

  三、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四、一般納稅人生產下列貨物,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其自己開具專用發(fā)票:

 ?。ㄒ唬┛h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ǘ┙ㄖ煤蜕a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ㄈ┮宰约翰删虻纳啊⑼?、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的磚、瓦、石灰;

 ?。ㄋ模┰现袚接忻喉肥⑹?、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生產的墻體材料;

 ?。ㄎ澹┯梦⑸?、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產上列貨物的一般納稅人,也可不按簡易辦法而按有關對一般納稅人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上列貨物所選擇的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至少3年內不得變更。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按簡易辦法計算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除生產上列貨物外還生產其他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且選擇簡易辦法計算上列貨物應納稅額的,如果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  當月全部  當月按簡易辦法計稅的貨物銷售額
       =     ×————————————————
  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      當月全部銷售額
  

  生產上列貨物的一般納稅人,如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額,應在專用發(fā)票的“單價”、“金額”欄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金額,在“稅率”欄填寫征收率6%,在“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此種專用發(fā)票可以作為扣稅憑證。

  本通知從1994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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