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2005]207號
頒布時間:2005-12-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國稅發(fā)[2008]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廢止。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現就納稅人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2005年度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應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按現行有關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2005年度所得12萬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無需辦理納稅申報。已納入當地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者管理范圍的,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當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按規(guī)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度全部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