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fā)[1994]665號
頒布時間:1994-12-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分配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鄂地稅三函發(fā)[1994]5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我局曾以國稅發(fā)[1994]089號文明確了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股息、紅利的單位,亦即是股份制企業(yè)。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就地入庫。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