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81]185號
頒布時間:1981-06-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對納稅義務(wù)人一次取得幾個月的獎金或加薪,一般應(yīng)將全部獎金、加薪同當月份的工資、薪金合并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合并計算后提高適用稅率的,根據(jù)從寬從簡的原則,可采取以月份的獎金或加薪加當月份工資、薪金為基數(shù)找出適用稅率乘以全部獎金、加薪及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補充解釋
關(guān)于獎金、年終加薪征稅計算方法,舉例說明如下:
某人每月工資1,000元,一至十一月份每月已納稅10元;年終時領(lǐng)發(fā)十二個月獎金6,000元。原應(yīng)將全部獎金連同十二月份工資合并計算征稅,即7,000元的稅額為:7,000×30%-1,015(速算扣除數(shù))=1,085.現(xiàn)根據(jù)從寬從簡的原則,按一般算法:每月工資加每月獎金,找出適用稅率,即:
1,000元(每月工資)+500元(每月獎金)=1,500元。
1,500元的稅率為5%。
因此,將全部獎金(6,000元)加十二月份的工資(1,000元)乘稅率5%,減速算扣除數(shù)(40元)等于應(yīng)納稅額。
即:(6,000+1,000)×5%-40=310元
?。ㄘ斦慷悇?wù)總局1981年7月17日 <81>稅外便字第65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