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1147號
頒布時間:2005-12-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出口加工區(qū)內企業(yè)耗用蒸汽退稅問題的請示》(津國稅進〔2005〕2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考慮到蒸汽屬于動力產品,已成為天津愛津服裝有限公司生產出口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實際情況,同意對該公司耗用的蒸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加工區(qū)耗用水、電、氣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16號)的有關規(guī)定,按11%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